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不得宣布專利權無效。 第十五條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適用調解的原則。 第十八條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行使以下職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髮明創造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範圍內從事與專利有關的製造、使用、銷售、進出口貿易,以及進行專利的申請、轉讓、實施許可、開發、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機關,依法實施專利保護、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
各級科技、經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公安、海關、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管理機關實施專利保護工作。

第二章 專利管理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的發明創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在國內、國外申請專利。
申請專利之前,與發明創造技術方案有關的人員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條 專利實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並可以在產品上綴附由省級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合格的專利防偽標識。
第六條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廣告等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的,必須向上述傳播單位出具有效的專利證書和專利檔案。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第八條 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對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和海關實施保護。
第九條 引進技術、設備的單位,外方以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必須進行專利檢索。

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

第十條 當事人對已發生的下列專利糾紛,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糾紛;
(三)職務發明人獎酬糾紛;
(四)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實施發明的費用糾紛;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契約、專利權轉讓契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糾紛;
(六)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七)其他的專利糾紛。
第十一條 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理由;
(三)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無仲裁約定;
(四)屬於專利管理機關管轄範圍和受理事項。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不得宣布專利權無效
專利管理機關立案之後,被請求人請求中國專利局撤銷專利權或者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應當書面通知專利管理機關,並可以申請中止處理。專利管理機關對是否中止處理,應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時,有權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封存或者暫扣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帳冊等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協助調查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
辦案人員在現場調查處理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第十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根據請求人的申請,封存或者暫扣與案件有關的貨物、材料、專用工具、設備等物品。
請求人申請採取封存或者暫扣措施的,必須提供擔保。被請求人提供擔保的,經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歸還暫扣物品。
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適用調解的原則。調解不成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調解達成協定,當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十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下列冒充專利行為:
(一)印製或者使用偽造的專利證書、專利申請號、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的;
(二)印製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的;
(三)印製或者使用已經被撤銷、終止、被宣告無效的專利證書、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標記的;
(四)製造或者銷售有前3項所列標記產品的;
(五)其他的冒充專利行為。
第十七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接受舉報或者發現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指定2名以上專利執法人員負責查處。
第十八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責令封存或者暫扣;
(三)調查有關冒充專利行為的活動;
(四)查閱、複製或者封存、收繳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契約、標記、帳冊等資料。
專利管理機關依法行使查處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冒充專利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送達即生效。
冒充專利行為不成立的,原案應予終結。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凡侵占專利申請權的,應當予以歸還,並應協助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侵權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逾期不按規定支付職務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酬的單位,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應責令限期支付,情節嚴重的,還應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專利管理機關對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封存侵權產品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產品的材料、設備和工具,凍結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 對冒充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消除影響,銷毀冒充專利的標記,沒收非法所得,並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以下罰款:
(一)情節較輕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額1倍的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處以5000元至2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額1至2倍的罰款;
(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處以20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額2至3倍的罰款。
冒充專利標記與產品難以分離的,連同其產品一併予以銷毀,所需費用由冒充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專利管理機關比照本條例專利侵權、冒充專利責任的規定予以處理或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造成國家或者他人重大損失的,上級主管機關應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隱瞞、轉移、毀滅與案件有關的帳冊、契約、圖紙、資料的,或者擅自啟封、轉移被封存物品的,由專利管理機關對其處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拒絕、阻礙專利管理機關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複議或者起訴期間,不停止執行處罰決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停止執行:
(一)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專利管理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專利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專利侵權糾紛案,在複議或者訴訟期間,被請求人繼續實施侵權的,由專利管理機關決定追加賠償數額。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專利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專利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停止侵權是指停止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製造、使用、銷售、進出口活動,銷毀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銷毀製造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的專用模具、工具、專用設備、專用零部件等。
第三十二條 賠償損失包括侵權人因侵權給專利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專利權人調查侵權行為所耗的合理費用。
因侵權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以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或者侵權人侵權所獲利潤,或者同類專利許可實施的使用費計算。
屬於包裝、裝璜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以被附屬產品的全部利潤計算損失賠償額。
利潤難以核算的,以產品的產值乘以該行業平均利潤率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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