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關於解決我市代耕農問題的指導意見》 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解決代耕農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為解決我市代耕農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尊重歷史、以人為本”為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人民政府(含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是轄區內解決代耕農問題的責任主體。
各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認真抓好代耕農管理中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市、區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解決代耕農問題的工作。
二、嚴格界定代耕農的身份
(一)代耕農是指在1978年至2003年2月28日(《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期間,從本省其他市縣或周邊省份僱請到本市農村或引進單位從事農業生產,經批准與引進單位簽訂承包契約或自願與鎮、村等訂立協定承擔代耕田公購糧任務,目前仍居住在本市的外地(含已入珠海農村戶籍人員)農業戶籍人員。
(二)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對轄區符合上述條件的代耕農具體情況進行清查並公示,包括代耕關係、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情況、戶籍狀況、居住狀況等。
(三)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調查摸底及公示情況,確定轄區內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人員名單。
三、妥善解決代耕農入戶問題
(一)歷史上經批准已入戶的代耕農,原則上按照原有的入戶條件(含相關書面協定)和現有的戶籍制度規定進行管理。
(二)結合戶籍制度改革,在充分尊重代耕農意願的基礎上,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準許未入我市戶口的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遷入我市非農業戶籍:(1)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含在所代耕轄區內已建設永久住房或相對固定租賃住房);(2)無違法生育(含無違法收養)子女記錄或雖違法生育(含違法收養)子女但已按政策處理完畢,且其子女已入原戶籍地農業戶口;(3)無嚴重違法犯罪記錄;(4)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5)提供相應的代耕契約或相關證明材料;(6)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各區人民政府根據上述條件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確定入戶人員名單並進行公示,公示期滿之日起一年內給予一次性解決入戶問題,逾期不予辦理。
經批准在我市新入戶的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統一轉為代耕所在地“非農業”戶口,並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非農業人口的計畫生育政策。
(四)各區人民政府應將核准入戶的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名單及相關核准材料統一報送市政府,經市政府同意後,由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向公安部門申請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不符合入戶條件的,按流動人員的有關規定管理。
(五)代耕農入戶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一次性解決。超過規定期限再申請入戶的,不再適用本意見。
四、加大代耕農住房安置力度
(一)各區人民政府應對代耕農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自建房屋情況作詳細調查,並分門別類進行處理。對確實無法保留的違法違章建築物、構築物和自建房屋,各區人民政府應制定具體方案後依法組織清理。
(二)各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代耕農的住房問題:
1.完善代耕農原已建成房屋的相關手續。
本意見實施之日前,戶口已遷入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代耕農原已自建的房屋,按照我市現行農村村民建房的相關政策管理規定辦理。
新遷入我市“非農業”戶口的代耕農在原代耕所在鎮(街)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上,已自建的房屋,經房屋所在地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房屋符合確權、登記條件的,可自入戶手續在公安部門辦理完結之日起一年內,向屬地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申請,經審核後可補辦確權登記手續,每宗地可補辦確權登記手續的房屋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未經批准在國有土地上已建房屋,不予確權登記。
2.在保障性住房中安排解決。如符合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已入戶的代耕農,也可以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及市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條件向轄區申請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
五、保障代耕農入戶後的權益
(一)本意見實施之日前,已入戶我市的代耕農,原則上按照原批准入戶時的約定條件(含相關書面協定)和現有的法律法規,保障其合法權益。
(二)本意見實施之日起,經批准在我市新入戶的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統一轉為“非農業”戶口,與本市城鎮居民享有平等的勞動就業、子女教育、社會保險、住房租購、公共衛生、計畫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務。
(三)經批准在我市新入戶的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屬於代耕地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有被征地農民政策,不享有在村(居)分配宅基地建房及參與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利益分配的資格。
(四)有條件的屬地政府可制定相應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依法維護和保障新入戶代耕農的權益。
六、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一)堅持政府引導和扶持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積極解決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的養老、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障問題,關心生活困難的代耕農。市、區、鎮(街)要建立幫扶機制,加大對生活困難代耕農的幫扶力度,加快脫貧致富步伐。
(二)已入戶我市的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具有勞動關係的,必須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也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並享受政策規定的繳費補貼及相應待遇;其未成年子女,參加我市未成年人醫療保險。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機制,及時將已核准入戶我市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納入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疇。對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按政策享受政府給予的繳費資助;參加了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的,在醫療救助中按政策規定給予救助。
七、促進代耕農就業發展
(一)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納入本市戶籍城鄉失業人員服務管理;不具有本市戶籍的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納入我市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
(二)為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提供各類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根據其所在區域特色、產業特點參加我市定點培訓機構、定點創業培訓(實訓)機構組織的各類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鑑定補貼。
(三)完善就業補貼政策,促進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就業創業。對入戶本市的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補貼。對被用人單位招用的,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對實現靈活就業的本市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對個人自主創業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和創業小額貸款貼息。
(四)為代耕農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提供就業信息、政策諮詢、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創業服務等就業服務。開展“就業直通車”、“春風行動”等招聘服務活動,對符合我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範圍的代耕農實施就業援助,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
八、其他
(一)各區人民政府應按照本意見[雨林木風1] [雨林木風2] ,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發布具體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力爭到2016年12月底前,基本解決我市代耕農問題。
(二)1999年10月12日前,由紅旗、平沙華僑農場從本省其他市縣或周邊省份僱請到農場從事農業生產,與農場簽訂臨時用工契約的,目前仍居住在本市的外地農業戶籍人員,參照本意見執行。
(三)本意見由市解決代耕農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四)本意見自2015年7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