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股、計畫財務股、科技教育股(人事股)、農機發展管理股
辦公地址
珙縣巡場鎮新橋街11號
工作職責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機械行業協會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油、經濟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油、經濟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縣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建議,研究制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等農用物資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七)負責擬訂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負責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工作,承擔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責任。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監測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的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訂全縣農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縣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六)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辦公室、 政策法規股、計畫財務股(農業資源區劃股)、科技教育股(人事股)、農機發展管理股。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珙縣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內領導職數按縣委有關規定配備;總農藝師1名(副科級)。內設機構負責人5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