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1968年10月 任大同市杏兒溝煤礦採煤工、隊組核算員;
1972年5月 任大同市杏兒溝煤礦供銷科科長;
1977年4月 任大同市杏兒溝煤礦革委會副主任;
1978年11月 任大同市杏兒溝煤礦副礦長;
1979年1月 任大同市青磁窯煤礦副礦長;
1983年1月 任大同市青磁窯煤礦黨委副書記,礦長;
1988年1月 任大同市經委副主任、黨組成員(期間1986年9月——1989年7月北京市經濟幹部管理學院函授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3年3月 任大同市經委副主任、黨組成員,兼大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1996年6月 任大同市經委主任、黨組書記;
1998年7月 任大同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8年 任大同市委常委,負責機關黨務;
中共大同市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涉及案件
2008年下半年以來,不斷有死者家屬舉報浙江平陽縣商人李克偉在山西大同市左雲縣、大同市南郊區一帶經營的煤礦中存在礦難隱瞞不報的問題,引起了國務院、監察部領導的高度重視。2008年12月,監察部和國家安監總局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始在大同市相關縣、區進行了認真的排查。到2009年7月,李克偉隱瞞礦難事故問題已查核清楚。
調查發現,李克偉曾先後在大同市左雲縣、南郊區一帶購買經營過左雲店灣鎮紅窯溝煤礦等7個煤礦。2002年至2004年期間,這些煤礦曾發生5起事故。這5起事故中,有3起造成人員死亡,一起是1人,一起是2人,還有一起是10人。對這3起共造成13人死亡的事故,李克偉及相關人員做了隱瞞。
調查組發現,李克偉為隱瞞礦難逃避法律追究,及為其有關煤礦辦理相關證照手續時,曾向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巨額行賄。根據監察部移送的重要線索,2010年4月,山西省紀委抽調強有力的辦案隊伍開始查處相關腐敗案件。
經查,2007年8月,時任大同市副市長的王雁峰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李克偉保留了煤炭資源整合期間按政策應予關閉的大同市南郊區高山鎮東梁煤礦和大同市南郊區雲岡鎮窨頂溝煤礦,收受李克偉賄賂人民幣1000萬元。
最新進展
2011年1月13日從山西省紀委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因接受私營礦主李克偉的巨額賄賂,山西大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王雁峰,大同市原公安局局長申公元,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鞏安庫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對他們涉嫌犯罪的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1年5月12日,山西省大同市原副市長王雁峰涉嫌受賄案,12日上午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對於公訴機關起訴的兩起總計千萬元的受賄事實,王雁峰當庭翻供,予以全部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