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萬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萬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萬華,女,1973年4月生,貴州省錦屏縣人,侗族。中國政法大學行政訴訟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其博士畢業論文系2001年度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 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是第七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第三批國家“萬人計畫”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

人物經歷

學習經歷

1989年至1999年中國政法大學在讀,分別獲得法學學士、行政法學碩士、行政訴訟法學博士學位;

1999年至2001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從事行政程式法研究工作;

2000年10月在英國Warwick大學法學院作訪問學者一年;

2001年9月分配至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中心工作。

2014年,榮獲第七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稱號。

研究方向

王萬華教授和研究生在一起 王萬華教授和研究生在一起

王萬華教授學術研究領域為行政法學、行政程式法學。

學術觀點

1、行政程式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層次性。目前為學者廣泛採用的目標模式分析方法只能解釋每種模式的總體特徵,無法闡釋我國行政程式法立法目的本身。行政程式法的立法目的應當區分其作為行政法組成部份的立法目的和其不同於其他行政法組成部份的立法目的,前者稱為行政程式法的根本目的,後者稱為行政程式法的直接目的。我國行政程式法的根本目的是規範行政權力的行使,保護公民的權利,提高行政效率;直接目的是實現行政權力領域的程式法治和構建統一的最低限度的公正行政程式規則。

王萬華教授(第二排左2) 王萬華教授(第二排左2)

2、行政程式法典與其他單行法的關係。我國應當將行政程式法典定位為行政程式的基本法,在此前提下:其一,統一法典出台後,之前的單行法的行政程式規定與之相牴觸的,除非統一法典中有保留規定,應當廢止;其二,統一法典出台後,之前的單行法中規定的統一法典中沒有規定的程式規範,如果與統一法典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不相牴觸,則應當保留,不予廢止;其三,統一法典出台後,之後制定的單行法可以根據需要作出具體或者補充規定。也可以根據需要在不與統一法典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相牴觸的情形下,對統一法典中尚未規定的事項作出特別規定。

3、行政程式法的內容選擇。本書首次提出我國行政程式法的內容選擇需要區分理想狀態與現實狀態分別考察。理想狀態之下的我國行政程式法相當於一部行政法法典,而現實狀態之下的行政程式法典只是一部行政程式通則。

4、行政程式法的立法架構。針對多數學者追求邏輯體系完美的看法,本書提出制定行政程式法的核心在於彰顯公正行政程式制度,確立正當行政程式的理念,如果為了立法架構上的邏輯完美而放棄“行政程式的一般規定”,無形中削弱了制定這部法典的意義。中國的行政程式法典中務必應當保留“行政程式的一般規定”,並根據“先一般、後特別”的思路來架構其與特定種類行政行為的程式,先規定行政程式的一般規定,再規定特定種類行政行為的程式。

5、行政程式法關於基本原則的規定。由於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適用時可能會因適用者的認識不同而出現不同的結論,也不排除基本原則被濫用的可能。如果對基本原則的含義,理論上尚未明確其內涵和適用的條件,就將之規定在行政程式法中,勢必因認識上的分歧導致適用上的混亂。本書提出我國行政程式法應當持謹慎的態度,原則上可以將理論研究已經較為成熟,內涵已經基本確定、爭論已經不大的基本原則規定在行政程式法中。行政程式法中應當對每項基本原則的內涵作出明確規定。

6、行政程式法關於聽取意見制度的規定。我國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行政立法聽證等制度名為聽證,實為公聽會制度。我國行政程式法可以考慮將聽取意見制度分為聽證、公聽會、陳述意見三種形式,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情形。其中,應當以陳述意見為主要適用形式,聽證和公聽會只適用於特定情形。建立完善的意見回應機制是公聽會、陳述意見制度得以良性發展的關鍵。

主要貢獻

(一)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作者專項資金資助項目

1、《中國行政程式法立法研究》,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

2、《中國行政程式法彙編》,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

3、《外國行政程式法彙編》,參加翻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

(二)其他專著

1、《行政程式法研究》,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行政程式法立法研究》,合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行政程式法學》(本書為全國第一部行政程式法學教材),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

4、《當代行政法》,合著,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

5、《行政程式法研究》,載於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博士碩士文庫續編(法學卷),浙江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

6、《證據法原理》(九五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成果),合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

7、《行政訴訟原理》(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最終成果),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

8、《外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比較》,合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9、《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家建議稿》,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0、《2003年中國立法研究報告》,合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三)學術論文

1、論我國儘早制定行政程式法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中國法學》,2005年第3期。

2、中國行政決策聽證存在的問題分析,《新華文摘》2004年第3期。

3、行政程式法的立法架構與中國立法的選擇,《行政法學研究》,2005年第2期。

4、規範行政權力的基本法――行政程式法,《廣東湛江師範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5、論現場筆錄,《訴訟法學研究》第九卷。

6、我國政府價格決策聽證制度缺陷分析,《法治論從》2005年第4期。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式法試擬稿研討會綜述,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憲法學、行政法學》2004年第2期。

8、論行政程式法的功能,《憲政與行政法治評論》(創刊號),2004年5月。

9、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2002年研討會綜述,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憲法學、行政法學》2003年第2期。

10、《行政程式法典化之比較研究》,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憲法學、行政法學》2003年第1期。

11、行政程式法的內容分析與中國立法的選擇,《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03年第1期。

12、中國行政決策聽證的現狀與問題,《全國依法行政理論研討會論文彙編之五》(國務院法制辦主辦),2003年8月。

13、行政程式法專家試擬稿研討會綜述,《行政法學研究》2003年第2期。

14、論行政訴訟原告的舉證責任,《訴訟法學研究》第6卷。

15、行政程式與行政程式法,《研究資料》,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2003年2月編。

16、外國行政程式法基本概況,《研究資料》,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2003年2月編。

17、中國制定行政程式法典到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資料》,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2003年2月編。

18、行政程式法的目標模式,《研究資料》,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2003年2月編。

19、中國行政程式法的內容選擇,《研究資料》,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2003年2月編。

20、中國行政程式法典的立法架構,《研究資料》,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2003年2月編。

21、行政程式法基本原則,《研究資料》,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2003年2月編。

22、行政程式法基本制度,《研究資料》,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2003年2月編。

23、外國行政程式法典化及其經驗借鑑,《法學》2002年第9期。

24、正式聽證制度研究,《訴訟法學研究》2002年8月。

25、行政程式法的內容分析及中國立法的選擇,《行政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26、聽證會的效力,《法制日報》2002年6月18日。

27、誠信政府與公民的信賴保護,《法制日報》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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