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1971年12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文化。歷任河南省公安廳辦公室副科級秘書、正科級秘書、調研室副主任、辦公室副主任;中共輝縣市委副書記;新鄉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河南省交通廳副廳長、黨組成員;許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等職。人物事件
民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河南瑞華公用事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鄭xx300萬元人民幣。直至2009年12月份,辦案部門對被告人的經濟問題開始進行調查時,王澤河才被迫將300萬元退還鄭有全。被告人王澤河將300萬元及盈利292萬元一部分由其親屬使用,一部分由其朋友之女蘇x用於購車、買房或其他生活費用。案發後,被告人親屬將盈利退出。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之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屬自首,受賄款及利潤全部退出。建議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無異議,辯稱其在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交代,是自首,且贓款全部退出,請求對其判處緩刑。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澤河系自首,涉案款項已全部退回,被告人是初犯,真誠地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王澤河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懇請對被告人王澤河減輕處罰並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澤河在許昌市任副市長期間,主管交通、規劃、城建等工作,被告人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河南瑞華公用事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的高速公路項目在貸款和征地等方面提供幫助後,於2004年3月2日,假借炒股之名,索要河南瑞華公用事業投資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河南瑞貝卡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鄭xx300萬元人民幣。並讓其朋友之女蘇x與鄭有全簽訂了一份委託資產管理協定。2009年12月2日,河南省紀委找王澤河的愛人談話,被告人王澤河恐怕事情敗露,便安排其弟媳張xx籌集300萬元打到蘇x卡上,讓蘇x歸還鄭有全。蘇x先後於2009年12月8日、12月11日分別將250萬元、50萬元打到河南瑞貝卡實業有限公司賬戶上。期間被告人王澤河將300萬元及炒股所得292萬元一部分由其親屬使用,一部分由蘇x用於購車、買房或其他生活費用。被告人在被辦案部門調查期間,主動講清了收受鄭有全300萬元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親屬將違法所得退出,已由檢察機關上繳國庫。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王澤河的供述,在2003年至2006年期間,鄭有全承建了許尉、許禹兩條高速公路。其當時兼任兩條高速公路項目指揮部的副總指揮,鄭有全在修建高速公路期間,其在項目的征地、拆遷、協調貸款等方面為他提供了許多幫助。為了表示感謝,2003年8月份的一天,鄭xx曾提出要送其300萬元以示感謝。因和他初次打交道,不敢直接要他的錢。過了一段時間,想通過用借錢炒股的方式來接受他的感謝。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澤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假借炒股之名,索取他人財物30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就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關於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是索賄的問題,被告人辯解最初有行賄人送而被告人沒有要的情節,但後來被告人主動提出,仍是一種索賄行為,故索賄成立。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澤河沒有自動投案,在被辦案部門調查期間,雖主動講清了收受鄭有全300萬元的犯罪事實。但該事實是否為辦案機關所掌握,是否屬同種罪行,能否以自首論缺乏必要的證據證明,因此上述行為只能是一種坦白的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贓款及違法所得全部退出,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人及辯護人發表的被告人屬自首以及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不予採納。被告人王澤河於2004年收受鄭有全300萬元並為其謀取利益,直至2009年案發,一直掌控並支配該款,從其行為看已經完成了受賄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因此辯護人發表的被告人王澤河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澤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黃智敏審判員:安進才審判員:彭宗國二0一一年六月廿九日書記員:蔡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