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方向
倫理學和思想政治教育學。
人物言論
1.城市發展的道德文明建設,離不開誠信文化的創設。對於社會誠信建設問題,一些人主張法治,認為道德靠不住。我們不反對法治,也主張要建立社會信用法律體系,既對失信行為當下進行懲罰,又使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能夠傳播,發揮信用信息的持久懲治作用。但我們認為不能迷信法律制度,因為法律制度也有“不能”的短板。
2.法律效力是建立在違法受罰的法律邏輯實現基礎上的。違法受罰的法律邏輯,有兩個潛在的法律效力:一是使違法者受到處罰,實現“矯正性公正”。一個公正的社會,雖不能保證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奉公守法,但卻能做到對違法者實施法律處罰。二是對違法者的處罰可以威懾其它社會成員,避免消極示範影響。顯然,法律的效力源於法律邏輯的實現。而事實上,法律邏輯卻要經常遭遇“選擇性執法”與“法律判決”紙張化的挑戰。
3.人們在利導下的投機性的選擇性守法,往往很難成為人們的一種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可見,法律一旦被架在利益得失的權衡之中而產生“選擇性守法”,法律的“能”就會變成“無能”。這就預示,社會成員的誠信行為會變成一種策略性選擇行為。在此,我們需要理解康德為什麼那么強調道德律令的絕對性和普遍性。因此,即使是利導型誠信行為的培育,也離不開誠信道德價值原則正當性的教育,我們不能光從誠信的工具價值角度認識誠信的必要性,還應當從誠信的公理性和人性完善的內在需要的高度來認識誠信的重要性。
科研成果
曾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北京市社科基金等項目。出版專著、譯著、教材4部;參編研究生和本科生教材5部;先後在國家權威刊物、全國核心期刊、報紙發表論文60餘篇,其中多篇被報刊雜誌轉載。
《信用倫理研究》獲北京市第九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個人榮譽
1996年,被評為北京市高等學校青年學科帶頭人。
1997年、2000年和2005年,分別入選北京市“培養跨世紀理論人才百人工程”。
2006年,被評為北京市屬市管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幹教師。”
學術兼職
北京市倫理學會副秘書長,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諮詢專家,國家職業道德專業委員會專家,中國倫理學會校園文化專業委員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