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07——1982.07,在寧夏固原縣委宣傳部工作。
1982.07——1996.12,歷任固原縣團委書記,彭陽縣委副書記(其間:1982.02—1985.10在寧夏廣播電視大學漢語言專業學習),西吉縣委副書記、書記,固原地委委員、西吉縣委書記(其間:1994.09—1995.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班學習)。
1996.12——2000.04,寧夏回族自治區農建委副主任、黨組成員(1994.09—1997.01在中央黨校培訓部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0.04——2002.11,寧夏回族自治區旅遊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2.11——2004.02,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局副局長(正廳級)、黨組成員;
2004.02——2004.05,中衛市工委副書記(正廳級);
2004.05——2004.10,中衛市委副書記(正廳級)兼市委宣傳部部長;
2004.10——2006.03,中衛市委副書記(正廳級);
2006.03——2007.12,寧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主任;
2007.12——2016.09,寧夏回族自治區農墾事業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7年3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8月27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永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審查
2018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王永忠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永忠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永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永忠(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向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永忠,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永忠利用其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農墾事業管理局局長,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還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中衛市黨工委副書記、中衛市委副書記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依法判刑
2018年12月29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永忠受賄案一審宣判,王永忠受賄500餘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王永忠利用其擔任原寧夏環保局副局長、中衛市黨工委副書記、中衛市委副書記、寧夏農墾事業管理局局長、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財物折合人民幣540餘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永忠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王永忠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但在審判階段,其推翻了在偵查階段的大部分有罪供述,故不予從輕處罰。依法判處王永忠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