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王春榮,男,原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副局長。
2011年1月30日,王春榮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3.47萬元。因犯受賄罪,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向其行賄的吉林市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張貴林、會計韓曉梅,分別以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和免於刑事處罰。
犯罪歷程
2008年1月9日,吉林市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主要經營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等業務。其股東磐石市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9年5月31日,主要經營炸藥及火工品等業務。張貴林為吉林六合民爆公司和磐石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韓曉梅為兩個公司的會計。
2006年民用爆破市場開放後,為了讓時任磐石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長王春榮在本單位銷售炸藥過程中給予幫助,繼續壟斷磐石市民爆市場。董事長張貴林與會計韓曉梅預謀後購買了黃金,張貴林以春節前走訪的名義,於2007年、2008年、2009年,先後三次到時任磐石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王春榮辦公室,向其行賄黃金四塊(重1180餘克)價值人民幣25萬元。之後,王春榮將該黃金交給其妻子顏淑琴藏匿。
作案後,吉林市六合民爆公司會計韓曉梅虛開了26萬元裝卸費發票,張貴林簽批後,先後在磐石民爆公司和吉林六合民爆公司財務賬目中將該筆行賄款核銷。
2009年10月13日,王春榮的妻子顏淑琴與其侄子顏林(化名)將藏匿的黃金賣給樺甸市關東黃金珠寶商行富閩金店業主陳林(化名),得贓款28.5萬元。
2010年春節前夕,張貴林給王春榮打電話稱要給其送點錢,並讓王春榮將自己的銀行卡號用簡訊發過來,王春榮在明知張貴林要向其行賄的情況下,仍將其農行卡號通過簡訊發給張貴林,同年1月20日,張貴林讓韓曉梅向王春榮銀行卡內匯入人民幣15萬元人民幣。
受賄43.47萬
2008年10月,被告人王春榮明知其妻子顏淑琴於2006年花9.28萬元購買的一輛東風悅達起亞牌轎車,時價低於10萬元,卻讓張桂林從中介紹將該車以10萬元的價格賣出。同年11月12日,張貴林從吉林六合民爆公司支出現金10萬元交給被告人王春榮,之後以5萬元的價格將該車賣掉。經價格鑑定:該車價值人民幣6.53萬元。王春榮受賄3.47萬元。
在2007年至案發前,被告人王春榮多次在被告人張貴林宴請磐石市治安大隊幹警吃飯的過程中,對幹警稱其與張貴林的關係不錯,在平時要對張貴林的公司予以關照。 另外,張貴林為使本公司在國有吉林省東風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炸藥獲取便利,分別於2004年、2005年、2006年春節前,向該公司銷售一部部長郭炳仁行賄6萬元。
被判刑
磐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吉林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在購銷炸藥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張貴林、韓曉梅作為被告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王春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對被告單位及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
2010年9月21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磐刑初字第185號刑事判決書,被告單位吉林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張貴林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韓曉梅犯單位行賄罪,免於刑事處罰;被告人王春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非法所得人民幣46.97萬元費民幣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