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婕

王春婕,山東經濟學院法學院教授,國際法教研室主任,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為商法學和國際商法學。主講國際商法。發表論文30餘篇,獨立承擔或主持山東省社科規劃等課題5項。

一、個人簡介

科研成果曾多次獲得山東省社會科學、山東省教育廳及山東經濟學院優秀科研成果獎。

二、主要經歷

主要社會兼職:
1. 山東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2.山東省法學會財稅金融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3.濟南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會副秘書長
4.山東省法學會國際經濟法暨台灣法律問題研究會理事
5.中國歐洲學會歐洲法研究會理事
6.中國國際法學會會員

三、主要學術成果

(一)著作與教材
1.《國際商法教程》(主編),新華出版社2001年1月。
2.《國際商法案例》(主編),新華出版社2001年1月。
3.《新編經濟法》(副主編),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2000年2月。
4.《經濟法新論》(副主編),山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1月。
5.《新經濟法概論》(副主編),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4年7月。
6.《簡明國際商法教程》(副主編),中國人事出版社1995年1月。
7.《國際商法》(副主編),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5年5月。
8.《涉外經濟法學》(副主編),山東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
9.《經濟法概論》(副主編),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6年8月。
10.《經濟法學》(參編),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4年8月。
11.《新編經濟法》(副主編),山東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年8月。
12.《國際商法教程》(主編),新華出版社2006年1月。
(二)論文
1.《建立獨立商法部門的構想》,《山東經濟》,1994年第6期。
2.《驅逐暴利-寫在<反暴利法>出台前夕》,《市場經濟大觀》1994年第9期。
3.《商標:向世界舉起中國的品牌》,《市場經濟大觀》1995年第1期。
4.《論我國商法體系的構建條件及體例選擇》,《山東社會科學》1996年第6期。被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7年第2期全文轉載;其觀點被《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1997年商法回顧》綜述。
5.《談談仲裁過程中的法院干預》,《山東法學》1996年第3期。
6.《試論票據內容的確定性》,《政法論叢》1997年第5期。
7.《論商主體制度的體系建構》,《山東社會科學》1997年第5期。
8.《論商法的基本原則》,《山東法學》1997年第5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7年第11期列入重要目錄索引
9.《試論票據內容的確定性》,《政法論叢》1997年第5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8年第1期列入重要目錄索引。
10.《論商主體制度的體系建構》,《山東社會科學》1997年第5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8年第2期列入重要目錄索引。
11.《論商法的立法形式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8年第2期全文轉載。
13.《論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及自學方法》,《高教自學考試》1998年第8期。
14.《我國反傾銷法中的制約因素及其對策》,《山東經濟》 2000年3期。
15.《對大學法學教育目標模式和教學策略的再選擇》,《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1期。
16.《多元與融合:國際統一契約法的現代特性》,《法學論壇》2001年 第5期。
17.《線上仲裁的效力》,山東法制報2002年9月6日。
18.《談公司法中秘書制度的引進》,山東法制報2002年9月10日
19.《案例教學法對法學教育改革的促動》,《中國成人教育》2002年第9期
20.《複合式教材的編寫與教學創新》,《自考·職教·成教》2002年第10期。
21.《論開發中國家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利用》,《當代法學》2002年第10期。
22.《商法重構: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思考》,《法商研究》2002第6期。 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3第2期全文轉載,《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03第1期 摘錄。
23.《全球化與商法的現代形態特徵》,《東嶽論叢》2003年3期。
24.《全球化語境下我國商法的變革取向》 ,《山東社會科學》2003 年第5期。
25.《稅法私法化變革的環節及價值取向》 ,《山東經濟》2003年第5期,人大複印資料《經濟法學》2004年第1期全文轉載。
26.《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互動》,《現代教育》2003年第5期 。
27.《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誤區及矯正》,《現代企業教育》2003年第7期。
28.《 WTO與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轉變 》,《現代教育》2003年第8-9期。
29.美國法學教育職業化的途徑與方法,《現代教育》2004年9月(第18期)。
30.企業信用建設的三重困境,《現代企業教育》2004年 第9期。
31.我國法學教育職業化的思考,《中國成人教育》2004年12期。
32.關於建立我國專職律師的思考,《現代教育》2004年 第11-12期。
33. 論WTO體制下的單邊環境措施,《山東社會科學》2005年第12 期。
34.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組織模式比較 ,《山東經濟》,2005年第6 期。
35. NAFTA模式對我國的借鑑價值分析,《商場現代化》,2005第 8 期。
36.網路與法學教育資源的國際化,《中國成人教育》,2005年第12 期。
37.對我國律師崗前教育問題的反思與建議,《現代教育》2005年 第11-12期。
38. 歐盟環境指令的合法性分析——以WEEE和ROHs為對象,《河北法學》2006年第3 期。
39.卡爾沃主義的“復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理論學刊》2006年第12期。
40.是“制度缺陷”,還是“理性選擇”?——構建CEPA”爭端解決機制”的理論與實證分析,《山東社會科學》2006年第12期。
41.判例導讀與商法輔助性教學體系的構建,《《中國成人教育》,2006年第12 期。
42.21世紀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初探,《現代教育》2006年第10期。
43.對高校二級學院教學管理的思考,《現代教育》2006年第9期。
44.構建CEPA爭端解決機制,《山東經濟》2007年第1期 。

四、主要學術觀點

1.全球化對商法的一般影響表現為 :法律制度的趨同化、商法邊界的模糊化、商法規範的彈性化,我國商法應當在全球化背景下重塑商法品格,實現由“個性”向“共性”的轉換;重構商法規範,實現由“規範無力”向“規範有效”的轉換;建構理性法律體系,實現商法從“無序發展”向“有序發展”的轉換。(論文《商法重構: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思考》,《法商研究》2002第6期。 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3第2期全文轉載,《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03第1期 摘錄。)
2.CEPA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中自成一體的首創新模式,不論在國際法的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提出了一連串新問題,這些問題有的帶有政治敏感性,有的則是在法學界有很大爭議難以在短時間內達成共識,為避免草率拍板引起負面影響,宜採取謹慎的態度,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同時,為保障CEPA的有效運轉,CEPA應當構建“多元化”爭端解決機制,引入法律的方法,以保障爭端解決的可預見性和權威性,但應防止機制的“過度法律化 。(山東省社科規劃課題:《構建CEPA爭端解決機制》,2005-2005年重點項目;論文《是“制度缺陷”,還是“理性選擇”?——構建CEPA”爭端解決機制”的理論與實證分析》,《山東社會科學》2006年12期。)
3.雖然根據GATT第20條“一般例外”授權,歐盟享有採取“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 的單邊環境措施自主權力,但這種權力的行使應受到相應的約制。對於WEEE指令、 ROHs指令兩指令的合法性,應當基於“合法目標”、“必需標準 ”、“成比例原則”進行分析,歐盟對兩指令所採取的環境措施並沒有完成全面的風險分析, 兩指令的實施亦可能導致“手段”與“合法目標”之間的比例關係失衡。(論文《歐盟環境指令的合法性分析——以WEEE和ROHs為對象》,《河北法學》2006年第3 期)。
4.卡爾沃主義的復甦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它是近年來世界各國對國際投資自由化潮流,特別是對國際投資條約中(BITS )全面接受國際仲裁的締約實踐所進行的深刻反省的一部分,中國在對待國際仲裁的態度上不可盲目冒進,不可過度開放ICSIS管轄權,應當在ICSID仲裁管轄權的接受方式上恢復原來的有限接受方式。(論文《卡爾沃主義的“復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理論學刊》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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