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原為佛坪縣雙廟子鄉、小王澗鄉。1958年改為公社並劃歸周至縣,不久劃回佛坪縣,1962年又劃歸周至縣,1965年建公社,1984年改雙廟子鄉、小王澗鄉。1996年,雙廟子鄉面積159.2平方千米,人口0.1萬人,轄王家河、雙廟子、玉皇廟、黃草坡4個行政村;小王澗鄉面積123.8平方千米,人口0.1萬人,轄十畝地、老莊子、白楊林、東澗溝4個行政村。2001年12月,雙廟子鄉、小王澗鄉合併為王家河鄉,轄白楊林、十畝地、東澗溝、老莊子、黃草坡、雙廟子、玉皇廟、王家河8個行政村。2011年撤鄉設鎮。
概況
王家河鎮位於周至縣東南部。轄8個行政村。鎮政府駐雙廟子村,距縣城50千米;小王澗距縣城53千米。屬秦嶺北坡高山區,北界四方台海拔2631米。有大熊貓、金絲猴、朱䴉等珍稀動物。王家河源自秦嶺梁流經鄉駐地匯入黑河。有公路接108國道。
經濟
王家河鄉年實事大事為鄉機關宿辦樓建設工程,該工程投資45萬元(追加預算9萬多元)。2009年1月實施,2009年6月完工,該工程已完全竣工。
特色產業
王家河鄉金絲猴旅遊觀光業是周至縣的一大特色。該處金絲猴數量多達82隻。玉皇廟村夏季涼爽,氣候宜人,遊客可以來這裡觀光旅遊度假,近距離觀察金絲猴的各種活動(覓食,戲耍,打鬥等活動),每年夏天,來這裡觀光旅遊,欣賞野生金絲猴的遊客絡繹不絕,這裡堪稱王家河鄉一大靚點,也是王家河鄉的特色產業.
計畫生育
1、《婚姻生育狀況表》。
2、《婚育學校培訓證》
3、夫妻雙方結婚證複印件。
4、夫妻雙方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
土地管理
周至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進一步規範用地秩序,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統一協調的宅基地管理機制,根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辦法》、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貫徹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我縣農村建設用地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農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村民宅基地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各國土資源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材料的組織、調查、初審和上報工作。周至縣建設局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建設手續的審批。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本轄區內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是否符合建房條件,配合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進行逐宗落實。
第四條 城鎮居民不得以任何名義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縣國土資源局不得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的宅基地辦理任何審批手續。
第五條 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城鎮每戶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二分);平原每戶不超過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區每戶不超過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第六條 新農村建設鼓勵集中建住宅樓。縣國土資源局根據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和住宅樓面積審查用地。
第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實行預報制度。縣國土資源局各國土資源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至縣縣城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對所需建房戶進行調查摸底,以村為單位預報下年度建房戶名單。縣國土資源局根據預報計畫及上級下達的農村住宅基地占用農用土地的計畫指標,向各國土資源所下達本年度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標。因地質災害、洪澇災害、項目拆遷、舊村改造等原因,需要異地建房的,經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建設局、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後可特事特辦。
第八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原則;
二 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堅持實施城鄉規劃和土地整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 堅持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以及廢棄地的原則;
四 堅持對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組織進行補充耕地的原則;
五 堅持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依法用地的原則。
第八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 具有農村戶口的村民無宅基地的;
二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戶主是達到法定年齡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 按《婚姻法》有關規定,確需分戶建房,現有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四 因發生或為防禦自然災害需要搬遷或為實施城鄉規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五 擬在實施統一規劃的中心村新建、擴建住房的;
六 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或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宅基地
一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 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面積的;
三 原有住房出租、買賣、贈與的;
四 原有住房用以經商辦企業的;
五 未到法定婚齡,且無獨立生活條件的;
六 其他。
第十一條 村民宅基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縣國土資源局各轄區國土資源所對申請戶實地調查後核實擬用地位置是否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屬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不得發放《周至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處宅基地。
第十三條 為了建立統一的協調管理機制,是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和管理規範化,宅基地必須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 符合申報條件的村民建房時應向村民小組或村委會提交書面申請;
二 村、組在接到申請後及時召開村委會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和參會人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字確認後,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日期不應少於七日;
三 經核實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戶,由村委會簽署意見,連同會議記錄和公告結果一併報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對二曲鎮、啞柏鎮、廣濟鎮、馬召鎮、終南鎮、樓觀鎮、尚村鎮、集賢鎮建制所在地規劃區範圍內的建房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建設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請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是否符合城鄉建設規劃。轄區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組幹部聯合調查後在《周至縣農村村民宅基地調查表》上籤署意見;
五 縣國土資源局依據住房困難程度按先急後緩的原則,初步確定申請對象,按照當年度分配下達的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計畫指標,符合條件的發放《周至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對二曲鎮的鎮豐村、鎮東村、八一村由縣國土資源局二曲國土資源所會同二曲鎮人民政府以及所在村村委會共同研究發放《周至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審批表採用一式四份形式審批並發放,取消原《宅基地批准證》);
六 審批表經組、村和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由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初審匯總後,報縣國土資源局,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審批;
七 批覆下發後,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組進行公示,公告期應不少於五天;
八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日,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和村、組管理人員按照批准面積、規劃位置和原現場勘查情況,進行放線定界。二曲鎮、啞柏鎮、廣濟鎮、馬召鎮、終南鎮、樓觀鎮、尚村鎮、集賢鎮建制所在地規劃區範圍內的由縣建設局辦理建審手續後會同以上單位進行放線定界;
九 村民住宅建成後,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組對照原批准的四址、面積和其他審批內容進行實地核查後,在《周至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印章予以認定。村民應向轄區國土資源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國土資源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土地登記程式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原宅基地的處理。
經批准異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須交回集體連同《村民宅基地批准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交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按程式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否則,新批宅基地不予定點放線。對於強行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進行處理。
確實需要在原住房暫住過渡的建房戶,應向村民委員會寫出限期拆除保證書,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將保證書原件報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備案。逾期不拆除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 為實施城鄉建設規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二 為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三 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
四 宅基地依法批准並劃定後,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五 因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第十六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當事人或本集體機關及組織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對已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因特殊原因超過一年未建設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可重新提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局複審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收費,除有關部門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徵收有關稅費外,任何單位不得搭車收費。
第十九條 宅基地審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的申請;
二 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的農業戶籍證明);
三 周至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四 二曲鎮、啞柏鎮、廣濟鎮、馬召鎮、終南鎮、樓觀鎮、尚村鎮、集賢鎮建制所在地規劃區範圍內的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 繳納有關稅費票據複印件;
六 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建設規劃的住宅不得重建、擴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築,由縣國土資源局、建設局或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一 未經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 採取詐欺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 超過批准數量,多占土地的;
四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 擅自改變定點位置的;
六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建設規劃的。
第二十二條 對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追究責任,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由周至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周至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風土人情
雙廟子村水電站舊址
位於周至縣王家河鄉雙廟子村一組東南,王家河南岸一級台地上,修建於20世紀60年代,現存引水渠一條和水磨房三間。引水渠現現存長度300餘米,為礫石疊砌而成,渠道寬約2.2米,深1.6米。因年久失修,水渠多處現已崩塌。水磨房長9米,寬5.6米,外牆為版築土坯牆,內有砂石填充,版層清晰。靠近磨坊附近有分水渠一道,水閘兩處。水電站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廢棄,水磨房現為村民陳治堂家住宅,水渠一段現被改為養殖場。該水電站是20世紀60、70年代王家河一帶重要的水利和工業設施,是當地居民生產和生活的重要保障設施之一,為了解當時雙廟子村的水利設施及工農業生產生活提供了重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