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1年08月至1984年07月,在山東省淄博醫學專科學校讀書;
1984年07月至1986年05月,任博興縣第二人民醫院副主任;
1986年05月至1987年03月,任濱縣人事局人才交流與軍轉辦副主任;
1987年03月至1987年03月,任濱州市(縣級)人事局人才交流與軍轉辦副主任;
1987年06月至1994年01月,任濱州地委辦公室秘書、機要秘書
(期間:1988年7月至1990年7月在山東廣播電視大學專科班、人事幹部管理專業學習;1990年9月至1993年7月在南開大學國際經濟與企業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4年01月至1997年05月,任濱州地委辦公室副科級秘書
(期間:1995年9月至1997年12月在山東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方向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年05月至2000年01月,任濱州地委辦公室主任科員;
2000年01月至2002年07月,任鄒平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
2002年07月至2003年02月,任鄒平縣委副書記、縣委辦公室主任;
2003年02月至2005年01月,任鄒平縣委副書記、縣紀委書記
(期間:2003年9月至2006年9月在北京交通大學產業經濟學專業博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5年01月至2006年01月,任鄒平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
2006年01月至2006年01月,任鄒平縣委副書記、縣政府代縣長;
2006年01月至2008年12月,任鄒平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8年12月至2013年06月,任鄒平縣委書記,鄒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鄒平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年06月至2018年02月,任山東省糧食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2月22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山東省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傳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5月16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山東省糧食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傳民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傳民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傳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傳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29日,山東省糧食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傳民(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萊蕪市人民檢察院向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傳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傳民,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萊蕪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7年至2018年,王傳民利用擔任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鄒平縣委書記、山東省糧食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山東省糧食局副局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8年8月1日上午9時,山東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省糧食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傳民受賄案。萊蕪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傳民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萊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傳民利用擔任鄒平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鄒平縣委書記、山東省糧食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獲取扶持政策優惠、建設項目配套費減免、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305萬餘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傳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充分質證,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充分發表了意見。王傳民作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宣判
2018年12月21日,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糧食局原副局長王傳民受賄案,對被告人王傳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房產、車輛及贓款130萬餘元上繳國庫;其餘贓款3720萬餘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王傳民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傳民利用擔任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鄒平縣委書記、山東省糧食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山東省糧食局副局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獲取扶持政策優惠、建設項目配套費減免、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索取或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305萬餘元。
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傳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傳民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王傳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揭發他人犯罪對偵破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等,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