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品牌經濟,推進自主創新,提高玉溪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進一步規範玉溪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玉溪市知名商標(以下簡稱市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標企業爭創著名、馳名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雲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知名商標是指在玉溪市轄區範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較高商標附加值和較強競爭力並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知名商標的評選認定保護適用於本辦法。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雲南省著名商標,適用馳名商標和雲南省著名商標管理規定。
第四條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市知名商標的評審認定和保護工作。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知名商標的推薦和保護工作。玉溪市知名商標評選認定涉及的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評選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申請認定玉溪市知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自願的原則,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品質量和信譽,爭創知名商標以及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對被認定為玉溪市知名商標的企業,由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玉溪市知名商標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商標所有人是在本市註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
(二)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使用期限滿兩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同時不與在先取得的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相衝突;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在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具有較高知名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五)該商標所有人一年來未發生違法違紀行為;
(六)注重對商標的廣告宣傳,其廣告宣傳覆蓋地域較廣、效果較顯著,且具有較高的市場聲譽和認知度;
(七)商標所有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措施和保護制度,有相應的商標戰略。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申請認定玉溪市知名商標,採取集中和個案認定的辦法。
第九條 申請認定玉溪市知名商標,申請人應當向註冊登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玉溪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商標持有人的身份證明或由申請人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及事業法人、團體法人登記證明複印件;
(二)該商標在國內外註冊使用的證明;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等級證明,近兩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和銷售區域、銷售量以及售後服務措施;
(四)該商標廣告的覆蓋地域及廣告資金投入情況;
(五)該商標的保護措施;
(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評選認定條件的,推薦上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推薦上報的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進行調查論證和審核,並向市經委、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進行意見徵詢。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審認定,並予公告;對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對予以初審認定的玉溪市知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0 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頒發《玉溪市知名商標證書》和《玉溪市知名商標》牌匾;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申請人提供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商標所有人在申請市知名商標認定期間發生違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認定程式的。
第十三條 玉溪市知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玉溪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向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續展,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三年。條件不符的,撤銷玉溪市知名商標稱號,並收回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被認定為玉溪市知名商標的,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優先推薦參加雲南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
第十五條 對玉溪市知名商標的專用權實行下列特殊保護:
(一)玉溪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在其產品包裝、服務場所、廣告宣傳、產品說明書和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標字樣及標誌的權利受到保護;
(二)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標的商品,對其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予以保護;
(三)未經玉溪市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以該商標文字作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名稱登記註冊;
(四)將玉溪市知名商標通報全省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同保護。
第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侵犯玉溪市知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擅自將與玉溪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名稱、標誌的;
(二)擅自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包裝、名稱和裝潢的;
(三)在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玉溪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足以造成誤認的商標的;
(四)擅自在商品包裝或者容器、裝潢、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標標誌及其文字的;
(五)以其他方式損害玉溪市知名商標信譽的。
第十七條 對侵犯玉溪市知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玉溪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處理。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玉溪市知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玉溪市知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查處侵犯玉溪市知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十八條 玉溪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玉溪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其他註冊事項變更,應在變更登記公告之日起30日內經所在地工商局報市工商局備案;
(二)玉溪市知名商標的標誌及榮譽證書應當由獲得知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自己使用,不得出借、出租或者違法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使用;
(三)玉溪市知名商標的標誌及榮譽證書只能使用在被認定為知名商標所審定的商品上,不得擴大使用商品範圍;
(四)玉溪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商標的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維護市知名商標的聲譽,積極爭創著名、馳名商標;
(五)玉溪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該商標的,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九條 玉溪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其市知名商標稱號,並予以公告:
(一)向認定機關提供虛假認定材料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嚴重影響市知名商標聲譽的;
(三)超越玉溪市知名商標核定使用的範圍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標”字樣標誌,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售《玉溪市知名商標證書》及標誌的;
(五)玉溪市知名商標期滿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資格認定的;
(六)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被撤銷玉溪市知名商標稱號的商標所有人,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玉溪市知名商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玉溪市知名商標的標誌證書及牌匾圖樣,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