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各級領導幹部轉變作風,落實督查責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和黨內規章以及《中共雲南省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中共玉溪市委督促檢查工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及市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辦理上級黨委和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解決人民民眾反應強烈、黨內刊物通報批評和新聞媒體曝光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促檢查工作的問責。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對問責對象在實施督促檢查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本辦法對其追究責任。
第三條 督促檢查工作問責由市委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執行,問責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糾、責任與過錯相對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的對象和情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問責對象包括:
(一)各縣區黨政領導及有關直接責任人;
(二)市級各單位領導及有關直接責任人;
(三)需要問責的其他對象。
第五條 在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一)沒有及時學習傳達的;
(二)沒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研究並提出具體貫徹落實意見的;
(三)沒有將目標任務進行分解立項督查的;
(四)按照分解立項要求,責任單位和參與單位沒有認真履行職責的;
(五)在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沒有及時請示報告的;
(六)無特殊原因,沒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
(七)對本地區、本部門出現的嚴重影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重大決策貫徹落實的問題,沒有主動進行查辦的。
第六條 在專項查辦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一)對上級機關和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沒有提出具體辦理意見、認真組織辦理的;
(二)沒有按時按質完成要求辦理事項的;
(三)沒有匯報辦理情況的。
第七條 在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黨內刊物通報批評和新聞媒體曝光的熱點難點問題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一)黨政主要領導對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沒有親自拆閱、親自處理的;
(二)有關責任人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拖著不辦的;
(三)拒絕、阻礙或干擾新聞媒體監督的;
(四)未將新聞媒體公開報導或以內部刊物報有關領導的問題納入督查範圍的;
(五)有條件解決或通過努力能解決的問題未得到很好解決,民眾連續反映3次以上的;
(六)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能直接答覆而未作答覆,辦理結果未進行反饋或未通過新聞媒體公布的;
(七)對書記、市長接待日民眾反映的問題辦理不力的。
第八條 在建立健全督促檢查工作機制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一)黨政一把手忽視督查工作,部署工作時沒有對督查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的;
(二)沒有按要求成立黨委督查工作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沒有認真履行職責的;
(三)沒有按規定設立黨委督查室、落實人員、保障經費的;
(四)沒有建立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督促檢查工作的。
第三章 問責方式和程式
第九條 督促檢查工作問責方式包括: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誡勉談話;
(五)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六)扣發獎金;
(七)停職離崗培訓;
(八)調離崗位;
(九)解聘、辭退或責令引咎辭職、免職。
除以上方式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出現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對直接責任人實行問責;同一責任人第二次被問責,同時對分管領導、聯繫領導實行問責;同一責任人第三次被問責,同時對黨政主要領導實行問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涉及督促檢查工作問責情形之一的,由市委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調查核實:
(一)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舉報、投訴和有關部門建議的;
(二)新聞媒體曝光的;
(三)工作檢查和考核評定中發現的;
(四)上級機關和領導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條 市委督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調查結果組織問責:
(一)應當適用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問責方式的,由市委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對責任人進行問責;
(二)應當適用第九條第四項問責方式的,由市委督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誡勉談話;
(三)應當適用第九條第五項至第九項問責方式的,由市委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實施問責的建議,經市委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後,報市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作出問責決定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問責決定書面送達問責對象及有關單位。
第十四條 問責對象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問責對象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查、覆核。在複查、覆核期間,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複查、覆核中發現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負責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機關依照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縣區、市級各單位對其所屬鄉(鎮、街道辦事處)、部門實施督促檢查工作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委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