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中心城區存量建設用地的處置辦法

??(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五)土地所有權轉權留利。 ??(二)經依法確權為國有的建設用地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努力盤活存量土地資產,推進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區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批覆》(玉政復〔2004〕65號)的有關精神,現對玉溪市中心城區存量建設用地提出如下處置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紅塔區玉興路、玉帶路、鳳凰路(靈秀村民委員會除外)三個街道辦事處及李棋鎮金州社區所轄的土地。
??二、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遵循的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三)規範管理土地市場交易行為,嚴格控制一級市場,放開搞活二級市場。
??(四)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
??(五)土地所有權轉權留利。
??三、存量建設用地處置的有關規定
??(一)由土地權利人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待處置土地必須具備合法的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或法定的土地權屬證明。
??(三)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過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需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審批許可權報有關人民政府審批。
??(四)屬原集體建設用地轉權登記為國有土地的,應提供集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同意出讓、轉讓的意見及其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最低價款的會議紀要,並逐級上報其有管轄權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後,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五)土地權利人為個人或法人的,必須徵得權利人或共同權利人的同意。
??(六)改制企業的用地,需報原批准改制方案的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同意。
??四、存量建設用地的處置方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劃撥用地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劃撥用地,如需改變土地用途,應當經過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改變土地用途後符合劃撥供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用地;將劃撥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或按年度繳納土地收益金。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劃撥用地,因搬遷、撤併等原因,不再使用劃撥土地的,由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二)經依法確權為國有的建設用地
??1、未經批准具體建設項目使用的建設用地,由有使用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辦理具體建設項目的,按項目用地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保留劃撥供地;如需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提供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的意見,並經有管轄權的居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處置。
??2、已經批准具體建設項目使用的建設用地(含原按兩權不變辦理過用地手續的)需要出讓的,經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討論決定,並確定最低出讓價款,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報市國土資源局批准處置,其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必須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土地使用權交易成交後,按評估地價的20%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其他用地可採用協定出讓,但出讓地價不得低於集體經濟組織確定的最低價,在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時按評估地價的20%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協定出讓價低於基準地價70%的,政府具有優先收購權,可以對擬出讓的土地進行收購。
??上述兩類建設用地的處置收益,扣除應向政府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後,全部返回集體經濟組織。
??3、市區政府為實施社會公益事業而收購土地使用權的,按《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玉溪市土地徵用收購補償暫行標準>的通知》(玉政發〔2002〕52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4、城鎮居民宅基地經確權轉為國有土地後如需轉讓的,經原集體土地所有者審查同意的可以轉讓,但再申請劃拔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居民住宅用地轉讓時,需提交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國土資源所審查同意轉讓的證明,在土地變更登記時補辦土地出讓手續,並由轉讓方按基準地價的20%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
??(三)改制企業(含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為民有民營的)改制時享受過政府優惠政策,但因各種原因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需經原批准改制方案的單位同意,並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按轉讓后土地用途評估地價的20%確定,扣除企業改制時已繳納的部分外,其餘的出讓金必須在轉讓時由轉讓方全部交清。
??五、存量建設用地的處置程式
??處置申請—收件審查—報件審批—出讓(劃撥)供地—繳納稅費—變更登記。
??本辦法由玉溪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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