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其特別之處在於任何資產只要與一個特定的組合聯繫,即被認作為一個獨立的基金而非公司本身資產的部份。 該獨立投資組合為只屬於該組合擁有人的利益以及與該組合有關的任何交易對手的利益。任何連線一個特定投資組合的資產,均不屬於公司的一般資產或其它投資組合的資產。
起源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首次於1998年在開曼群島推出,僅限於採用SPC結構授權的保險公司 。然而,在2001年底公司法修訂後取消了這一限制,SPC現在也在其他領域使用,如投資基金。
特點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成立後,將被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但每個獨立投資組合則並非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投資組合公司可以以公司名義或以個別投資組合名義,發行股票或發放股息。該結構尤其適用於傘型基金與群組基金的運作。
●獨立投資組合間資產和債務完全隔離
●每個獨立投資組合與公司總資產完全隔離
優勢
●在一個獨立公司內部圍柵財產
●更大的法律確定性
●降低複雜性
●節省行政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