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為了及時打擊獄內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動,確保監獄的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針對獄內又犯罪活動的特點,制定本標準。

條例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 

第 64 號 2001年3月2日

《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已經2001年3月2日法務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張福森

二○○一年三月九日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及時打擊獄內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動,確保監獄的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針對獄內又犯罪活動的特點,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煽動分裂國家案)。

(二)以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三)故意放火破壞監獄監管設施、生產設施、生活設施,危害監獄安全的(放火案)。

(四)爆炸破壞監獄監管設施、生產設施、生活設施,危害監獄安全的(爆炸案)。

(五)投毒破壞生活設施,危害監獄安全的(投毒案)。

(六)非法製作、儲存或藏匿槍枝的(非法製造、儲存槍枝案)。

(七)以各種手段竊取槍枝、彈藥、爆炸物的(盜竊槍枝、彈藥、爆炸物案)。

(八)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的(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案)。

(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殺人案)。

(十)過失致人死亡的(過失致人死亡案)。

(十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傷害案)。

(十二)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過失致人重傷案)。

(十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強姦案)。

(十四)姦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姦淫幼女案)。

(十五)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

(十六)煽動民族分裂、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案)。

(十七)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盜竊數額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盜竊案)。

(十八)詐欺公私財物,數額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詐欺案)。

(十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搶奪案)。

(二十)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敲詐勒索案)。

(二十一)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破壞生產經營案)。

(二十二)聚眾鬥毆,情節嚴重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聚眾鬥毆案)。

(二十三)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①毆打監管人員的;②組織其他被監管人員破壞監管秩序的;③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④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破壞監管秩序案)。

(二十四)獄內在押罪犯以各種方式逃離監獄警戒區域的(脫逃案)。

(二十五)罪犯使用各種暴力手段,聚眾逃跑的(暴動越獄案)。

(二十六)罪犯組織、策劃、指揮其他罪犯集體逃跑的,或者積極參加集體逃跑的(組織越獄案)。

(二十七)罪犯在服刑期間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販賣毒品案)。

(二十八)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

(二十九)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向監獄警察贈送財物,價值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行賄案)。

(三十)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它手段,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的(傳授犯罪方法案)。

(三十一)其他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

第三條

情節、後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

(一)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犯罪集團,情節嚴重的。

(二)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監獄安全,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三)非法製造、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

(四)故意殺人致死或致重傷的。

(五)故意傷害他人致死的。

(六)強姦婦女既遂,或者姦淫幼女的。

(七)以挾持人質等暴力手段脫逃,造成人員重傷的。

(八)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特別嚴重的。

(九)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數額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十人以上聚眾鬥毆或者聚眾鬥毆致三名以上罪犯重傷的。

(十一)破壞監管秩序,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體脫逃的。

(十三)尚未減刑的死緩犯、無期徒刑犯脫逃的;剩餘執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脫逃的;其他被列為重要案犯的罪犯脫逃的。

(十四)暴動越獄的。

(十五)販賣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十六)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十七)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認為需要列為重大案件的。

第四條

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

(一)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犯罪集團,或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案件中一次殺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傷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殺害監獄警察、武裝警察、工人及其家屬的。

(三)暴動越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或者影響惡劣的。

(四)盜竊、搶奪、搶劫槍枝彈藥的。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00元以上的。

(六)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0元以上的。

(七)強姦婦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或者輪姦婦女的。

(八)挾持人質,造成人質死亡的。

(九)販賣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數量大的。

(十)法務部認為需要列為特別重大案件的。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公私財物價值數額、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以及毒品數量,可在規定的數額、數量幅度內,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標準。

第六條

本標準由法務部解釋。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法務部於1987年發布的《法務部關於獄內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同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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