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著作權案

猴子著作權案

2011年,來自英國的攝影師大衛·斯萊特在印度尼西亞叢林中拍攝時,相機被一隻黑獼猴奪去並拍下了自己的照片。美國一家動物保護組織狀告斯萊特侵犯了這隻猴子的照片著作權。 2017年9月11日,舊金山法院作出判決,稱著作權保護不適用於猴子。贏了官司的斯萊特承諾,將猴子自拍照未來收益的25%捐贈給致力於保護猴子的慈善機構。

案件經過

猴子著作權案 猴子著作權案

2001年,英國戶外攝影師斯萊特在印尼北蘇拉維西國家公園參觀時偶然得到了一張獼猴的自 拍照。該照片隨即被全球多家媒體瘋轉,並掀起了維基百科與斯萊特之間的著作權大戰。斯萊特聲稱自己擁有這張照片的著作權,但維基百科方面表示任何人都不擁有版 權,因為這張照片是猴子拍的。

案件進展

2017年9月6日,美國地方法院法官威廉·奧瑞克表示,儘管美國國會已經擴大了動物保護法的範圍,但並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動物可以擁有著作權。

2017年9月11日,舊金山法院作出判決,稱著作權保護不適用於猴子。贏了官司的斯萊特承諾,將猴子自拍照未來收益的25%捐贈給致力於保護猴子的慈善機構。

相關政策

2016年,美國著作權局發布了最新的政策綱要,其中包括只有人創作的作品才可以擁有著作權,還特別規定任何動物的作品都不具備著作權資格,不管是猴子的自拍照還是大象的壁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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