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驥,L.
正文
法國法學家,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的主要代表。1859年2月4日出生。曾在波爾多大學研習過法律。1883年在卡昂城任法律系教授。1886年起任波爾多大學法學教授,直到1928年12月18日去世。主要著作有《公法研究》(1901~1902)、《憲法論》(1911)、《公法的變遷》(1913)等。社會連帶主義是19世紀產生的一種社會學思潮。狄驥首先將這一理論運用到法學中,成為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他認為,人類最初並不是分散孤立的,而是始終都生活在社會之中。有社會就意味著有連帶關係,這種關係包括:①同求的連帶關係,即人們有共同需要,只能通過共同生活以滿足這種需要;②分工的連帶關係,即人們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必須通過相互交換服務以滿足這些需要。在連帶關係的基礎上形成了經濟規範、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其中法律規範的整體就是客觀法,它先於國家而存在,並高於國家及其制定的實在法。
狄驥認為,國家既不是神創的,也不是社會訂立契約的結果,而是強者與弱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政治分化的產物。國家本身受客觀法的限制,並以實現客觀法為唯一目的。他用公務和義務觀念代替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中所確認的國家主權和天賦人權觀念,認為掌握權力的統治者並沒有主觀權利,只有運用其權力組織公務、滿足公眾需要的義務;人是社會的人,根本不可能有個人的自然權利,只能有服從社會連帶關係的義務。私有財產不是權利,只是一種客觀的法律地位,資本家和工人都是根據分工原則承擔一定的社會職能,並共同盡社會連帶關係的義務。他主張資本家和工人都應組織在工團中,以便使各階級整齊而協調地團結在一起。
狄驥的社會連帶主義學說流傳頗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的中國法學界也產生過一定影響,他所宣揚的階級合作的工團主義思想,為德、意法西斯政權推行的工團國家或組合國家提供了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