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
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面所列舉例子,就包含了:
1.編:即“第二編 分則”
2.章:即“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3.節:即“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4.條:即“第二百九十二條”
而在第第二百九十二條中,又包含了:
5.款:即第一款:“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第三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在第二款中,又包含了“項”:
6.項:即第一項:“多次聚眾鬥毆的”
第二項:“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第三項: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四項:“持械聚眾鬥毆的”
看了以上所舉的例子,你就明白:“款”是一條法律條文的構成單位,有的法條中,一條法律只有一款組成,有的法條,一條法律由若干款組成,在由若干“款”組成的一條法條中,“前款”即指本款的上一款,而“犯前款罪”,是指觸犯了本款的上一款所規定之罪。
與“犯前款罪”相近或相類似的術語有:“犯第一、第二款罪”“犯第二、第三款罪”“犯本節罪”“犯本章罪”“犯前章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