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款罪

犯前款罪

一部法律,一般是由篇、章、節、條、款、項等組成的,舉例說明如下: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

處罰

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面所列舉例子,就包含了:

1.編:即“第二編 分則”

2.章:即“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3.節:即“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4.條:即“第二百九十二條”

而在第第二百九十二條中,又包含了:

5.款:即第一款:“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第三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在第二款中,又包含了“項”:

6.項:即第一項:“多次聚眾鬥毆的”

第二項:“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第三項: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四項:“持械聚眾鬥毆的”

看了以上所舉的例子,你就明白:“款”是一條法律條文的構成單位,有的法條中,一條法律只有一款組成,有的法條,一條法律由若干款組成,在由若干“款”組成的一條法條中,“前款”即指本款的上一款,而“犯前款罪”,是指觸犯了本款的上一款所規定之罪。

與“犯前款罪”相近或相類似的術語有:“犯第一、第二款罪”“犯第二、第三款罪”“犯本節罪”“犯本章罪”“犯前章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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