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融資

特許權融資是指政府為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特許權。

解釋介紹

由民間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建設,並在有限期間內經營項目,以獲取利潤,最後根據協定,將該項目移交給政府部門。

主要方式

BOT是特許權融資最為常見的方式。它是由土耳其總理厄扎爾1984年正式提出的,並得到廣泛推廣。在具體操作實踐中,產生了許多變種,以下是比較常見的BOT融資方式。

1.標準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移交”項目開發商自己籌集資金,組建項目公司,建設基礎設施項目,根據約定期限經營項目並取得收益,經營期滿將項目移交給政府部門。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設一擁有—經營—移交”它與標準BOT的區別在於,一方面,BOOT在項目建成後約定的期限內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而BOT只擁有經營權,另一方面,BOOT的期限比BOT長。

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設—擁有—經營”這種方式是項目開發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個基礎設施項目,但是不把該項目移交給政府部門。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設—轉讓—經營”;對於關係到國家安全的產業,項目建成後,項目開發商就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給政府部門,由國有公司壟斷經營,或與項目開發商共同經營。

5.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設計一建設—融資—經營“這種方式是從項目設計開始,項目開發商就獲得了特許權,直到項目建成後進行經營,取得投資收益。但項目開發商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

以上是BOT操作的不同方式,類似的還有很多,雖然形式不盡相同,但其特徵是一致的,即項目開發商必須取得政府部門的特許權。

主要內容

特許權融資的實質在於特許權協定。如果特許權協定問題談判不成功,特許權融資就很難進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特許權協定是一個BOT項目在法律上的存在基礎。其主要內容為:

1.特許權的範圍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權力的授予,即規定由誰宋授予項目開發商從事一個BOT項目在建設和經營等方面的特權;二是授權範圍,即政府部門規定授予項目開發商主辦一個BOT項目的許可權範圍,包括項目的建設、經營、維護等,有時授予項目開發商從事其他事務的許可權等;三是特許期限,即政府部門許可項目開發商在項目建成後經營的期限,該條款與項目開發商的利益高度相關,是特許權協定的一條核心條款。

2.項目建設方面的規定

此條款主要是規定項目開發商如何從事BOT項目的建設,包括項目用地如何解決、項目的設計要求、開發商的具體義務、工程如何施工及採用什麼樣的施工技術、工程的建設質量如何保證、工程進度及工期延誤等方面的內容。

3.項目的融資及其方式;

此條款主要是規定一個BOT項目將如何融資、融資的利率水平、採用什麼樣的方式融資等內容。

4.項目的經營與維護;

此條款主要是規定項目開發商經營和維護基礎設施的方式和措施等內容。比如是由項目開發商自己經營項目,還是由其他公司接受委託經營項目等。

5.項目的收費水平及計算方法

在實踐中,該條款是一個非常難以談判和確定的條款。該條款內容的合理性將關係到整個BOT項目的成敗。

6.項目的移交

此條款主要是規定項目移交的範圍、項目開發商如何對基礎設施進行最後的檢修、移交的方式及費用如何負擔、移交的程式如何協商確定等內容。

各方好處

1.對許可方的好處。

對於許可方而言,使用許可是企業發展的一種方式,它使得許可方能夠充分發揮本身所擁有的無形資產優勢,利用他人的大量資本達到資本與經營的擴張。同時,許可方還可通過以下方式獲得許可投資回報:

(1)獲得權利使用收入;

(2)在契約中要求受讓方按照許可方確定的價格購買許可方的產品;

(3)許可方供應的產品價格通常較高,而且一般要求被許可方大批量、大規模購買。當然,為了保證特許權融資給許可方帶來穩定的投資回報,許可方一方面要對被許可方提供長期的服務與指導,另一方面要嚴格監督被許可方的產品質量。

2.對被許可方的好處。

在一定程度上講,被許可方從開拓許可經營業務起,就承擔了許可方轉移的成本與風險。但是,許可經營方式之所以能成為國際流行的經營方式,尤其是跨國公司大量將其套用在商業服務業中,這其中必然存在著相互利益,從被許可一方來講,通過許可可享受以下好處:

(1)在行銷和廣告方面獲得一個全國甚至國際知名品牌的支持;

(2)許可方通常在一個地區內只有一家許可,這樣對競爭者是一個限制,被許可方可獲得相對的地區壟斷優勢;

(3)獲取連帶服務的好處,如貸款便利、技術服務、質量控制系統、會計與管理控制系統等;

(4)在企業經營與管理方面接受到標準的服務,吸收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而又不喪失企業的所有權。

概括而言,特許權融資使得很多缺乏資金、經營知識和技術技能的人能夠開始他們的創業歷史。被許可方在許可方提供的專項技能、資源、經驗的保護傘下享受優惠的融資。

現實問題

1. 缺乏保證特許權融資規範運作的法律制度

從我國出現首例BOT項目開始,歷時13年,直到1997年4月國家計委才頒布了《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但對特許權融資這一方面仍缺乏專項規章制度。(特許權項目暫行規定》醞釀多年,至今仍未頒布實施。此狀況帶來的後果,一是使特許權融資項目運作不規範,造成遺留問題難以解決;二是不利於投資者堅定信心i或出現附加條件過於苛刻的情況。

2.特許權融資項目實施範圍不合理

目前的特許權融資項目規定為:建設規模為2X30萬千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25萬千瓦以下的水力發電廠,30—80公里高等級公路,1000米以上的獨立橋樑和獨立隧道及城市供水廠項目。此規定帶來的後果,或者使有些項目的經濟強度不夠(比如水電項目),不足以引起投資者的興趣,或者將有些適合於特許權融資的領域排除在外。

3.項目運作與國際慣例衝突

政府部門仍對一些項目保留最低回報率的承諾,使這種特許權融資變異成為債務融資,這不符合國際慣例。這一做法帶來的後果,一是會助長投資者的盲目討價還價,導致其將風險全部轉嫁給政府部門;二是使項目開發商不關心經營效益,與政府部門藉助於該種方式提高投資效率的初衷相悖。

4.對特許權融資缺乏全面的認識

由於特許權融資參與各方對特許權融資的特點與內在規律未能充分掌握,從而在具體運作過程中,加大了運作成本,經歷了許多曲折,挫傷了參與各方的積極性。

採取對策

1,加快國內立法進程,促使特許權融資行為規範化

在總結國內BOT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儘快出台<特許權融資暫行規定),對特許權融資的產業規定、政策限制、管理機構及其分工、實施單位、項目審核、投資者資格審查辦法、投標程式、新聞發布、契約文本的提供和審核、有關優惠政策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爭端,提高運作效率。同時,堅決制止政府部門對特許權融資給予最低回報率的承諾,嚴禁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為其融資提供擔保。

2.加大特許權融資的實施力度,不斷擴大特許權融資推行的廣度和深度

一是將特許權融資的對象由主要面向外商改為面向國內外投資者,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通過招標選擇理想的項目開發商。二是根據加入WTO後產業開放的態勢,進一步擴大特許權融資範圍,使項目對投資者真正具有吸引力。三是把一些過去由政府高度壟斷的項目對社會開放,嘗試使用特許權融資。

3.積極推行TOT方式

TOT方式是指將建設項目移交給民間資本經營,根據未來收益情況,政府部門可以一次性取得補償資金。經營期滿後,民間資本再把項目移交給政府部門。這種方式避免了BOT方式在建設期內蘊藏的巨大風險,可操作性較強,因而易於推行。

特許權融資方式 中國交通運輸協會主編.中國交通運輸業.中國物資出版社,2004.5.

特許權融資是利用外來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模式或結構。

基礎設施的建設傳統上是由國營部門承辦的。在一個特許經營權項目中,私營公司被授予特許權來建設和運營通常是由政府經營的設施。這種設施可以是發電廠、機場、收費公路、隧道或水處理設施等,該私營公司還負責項目的籌資,在特許期結束時,該私營公司將把項目所有權交回給政府。特許期的長短主要取決於該工程建成後的運營收入需要多長時間足以還清開發商的債務,而且使其付出的辛勞和承受的風險得到一定比例的回報。這種項目融資方式的基本思路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並以有限的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最後根據協定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特許權融資是利用外來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模式或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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