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

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特殊和稀缺煤類開 特殊和稀缺煤類礦區的資源開發由中方控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6號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特殊和稀缺煤類,特制定《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9日起實施。
主 任:張 平
2012年12月9日
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特殊和稀缺煤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特殊和稀缺煤類的開發 建設、生產管理、加工利用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特殊和稀缺煤類,是指具有某種煤質 特徵、特殊性能和重要經濟價值,資源儲量相對較少的煤炭種類, 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無煙煤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適時公布 特殊和稀缺煤類礦區範圍(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類礦區範圍 見附屬檔案)。
第四條 國家對特殊和稀缺煤類實行保護性開發利用,堅持 統一規劃、有序開發、總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則,禁止亂采濫 挖和浪費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特殊和稀缺煤類開 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國家對特殊和稀缺煤類實行生產總量控制,並加強 規劃管理,最佳化開發布局。
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資源 儲量、市場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區煤炭企業特殊和稀缺煤類的產量。
第七條 特殊和稀缺煤類礦區的資源開發由中方控股。
第八條 特殊和稀缺煤類優先採用露天開採。礦區均衡生產 服務年限不得低於礦區規範規定的 1.2 倍。
第九條 特殊和稀缺煤類煤礦的設計服務年限不得低於煤礦 設計規範規定的 1.2 倍。
第十條 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類煤礦投產後 10 年內,原 則上不得通過改擴建、技術改造(產業升級)、資源整合(兼併 重組)和生產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產能力。
第十一條 在特殊和稀缺煤類採區範圍內不得建設公用工程 或者其他工程,確需壓覆煤炭資源建設的,應當與煤礦企業充分 協商,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同意 後,方可批准建設,並由建設單位依法對壓占資源及其他損失予 以補償。
在未設採區的特殊和稀缺煤類礦區範圍內,確需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報國務院煤炭行業 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組織施工建設。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開展極薄煤層、薄煤層、厚煤層等開採 技術研究,鼓勵生產企業採用無煤柱、充填等開採技術,提高資 源回採率。
特殊和稀缺煤類礦井採區回採率:薄煤層不低於 88%,中厚煤層不低於 83%,厚煤層不低於78%。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不得超能力生產,不得使用落後工藝, 不得采厚棄薄、采易棄難。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生產企業在安全、合理、經濟的前提下, 對特殊和稀缺煤類進行復采或者開採邊角殘煤和極薄煤層等。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應當制定管理制度,對採區回採率完成 情況進行考核。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生產企業採區回採率等 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抄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特殊和稀缺煤類保護和開採工作中做出 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達到本規定要求且考核優秀的生產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在 煤礦項目核准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七條 因地質條件、安全條件等原因,造成採區或者工 作面資源無法開採回收的,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制定處理方案,報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核銷。省級煤炭行業管理 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抄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並抄送同級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生產企業的煤礦 儲量年度報告,將審查結果抄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並抄 送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四章 加工利用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開展選煤技術研發,提高精煤產率。特 殊和稀缺煤類應當全部洗選。
第二十條 經洗選加工的優質特殊和稀缺煤類應當優先用於 冶金、化工、材料等行業。限制特殊和稀缺煤類作為燃料直接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要求,未達到規定回採率的,由煤
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回採率的,吊 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煤炭行業 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的罰款。
(一)超過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安排的產量限額進行生產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制定處理方案並報審核;
(三)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報送煤礦儲量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生產企業,是指從事特殊和稀缺煤類生產的煤礦企業。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 30 日後施行。
附屬檔案:特殊和稀缺煤類礦區範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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