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減免稅進口通關制度

3.貨物進口驗放後仍受海關監控: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在完成申報、配合查驗手續、繳清或免納稅款,並以此獲得海關放行後,雖然進口階段的海關手續已辦理,然而依照審批減免稅的先決條件之一,貨物在規定的年限內,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因此,貨物仍將在海關的監管下。 4.脫離特定範圍使用,須補繳進口關稅和增值稅:進口的減免稅貨物在規定的監管期限內,因故脫離規定的使用範圍,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喪失進口稅優惠的特定性,須經海關核准,並應在折舊後勤工作補繳原本減免的進口稅。 2.適用範圍:(1)特定地區的進出口貨物:所謂"特定地區"是指我國關境內由行政法規規定的某一特別限定區域,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貨物只能在這一專門規定的區域內使用。

特定減免稅進口通關制度的管理特徵

貨物按照特定減免稅通關制度辦理手續,其受海關監控的過程和貨物在放行後受制約的狀態,反映了該項通關制度的管理特徵。
1.在特定條件或規定範圍內使用可減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特定減免稅收政策關稅優惠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國家無償向符合條件的進口商品使用單位提供的關稅優惠,其目的是優先發展特定地區的經濟、鼓勵外商投資,促進國有大中型企業和科教文衛事業的發展。因而,這種關稅優惠具有特定性。進口貨物必須按照規定的使用條件在規定的地區、企業或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
2.原則上應受各項進出境管制: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去向是實際進口,因此,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境管制的原則規定,凡涉及許可證、檢驗檢疫、機電產品進口審查等各項進出境管制的,均應在進口申報時向海關交驗許可證件。
3.貨物進口驗放後仍受海關監控:
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在完成申報、配合查驗手續、繳清或免納稅款,並以此獲得海關放行後,雖然進口階段的海關手續已辦理,然而依照審批減免稅的先決條件之一,貨物在規定的年限內,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因此,貨物仍將在海關的監管下。
4.脫離特定範圍使用,須補繳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進口的減免稅貨物在規定的監管期限內,因故脫離規定的使用範圍,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喪失進口稅優惠的特定性,須經海關核准,並應在折舊後勤工作補繳原本減免的進口稅。
5.期限到期,方可解除海關監管:
從簡化手續,方便用貨單位和減輕少關工作負擔等諸多因素考慮,對特定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的監管海關採取的是根據貨物的品種分別確定監管期限,經海關核查監督,有關貨物能按規定合法正常使用的,在期限屆滿時由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解除海關監管手續。根據海關規定,特定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為:船舶、飛機及建築材料(包括鋼材、木材、膠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機動車輛和家用電器6年(除特種車輛即主要不是用於載人或載貨的車輛外都已停止免稅);機器設備和其他設備、材料等8年。

特定減免稅進口通關制度的適用

1.適用原則
特定減免是政策性減免,是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海關總署、財政部通過制定行政法規而實施的進口稅優惠措施,其適用應符合下列3項原則:
(1)進口特定減免稅貨物的納稅人應具備減免稅行政法規限定的資格;
(2)減免稅進出口的貨物須限定在減免稅行政法規明確的品種範圍內;
(3)減免稅貨物進口後應由納稅人在規定範圍內自用。
2.適用範圍:
(1)特定地區的進出口貨物:所謂"特定地區"是指我國關境內由行政法規規定的某一特別限定區域,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貨物只能在這一專門規定的區域內使用。例如:保稅區、出口加區、進口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等自用物資予以免稅等。
(2)特定企業的進出口貨物:包括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等自用商品(國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除外)。
(3)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包括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進口的專用科教用品;殘疾人專用及殘疾人組織和單位進口的貨物;國家重點項目進口貨物;通信、港口、鐵路、公路、機場建設進口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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