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保條款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簽訂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紡織品特殊限制措施)》,即242條款,主要適於紡織品和服務產品貿易。 如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進行。 中國入世時簽訂的議定書有3個條款,即《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款、第16條的特保條款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紡織品特殊限制措施)》。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簽訂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紡織品特殊限制措施)》,即242條款,主要適於紡織品和服務產品貿易。
根據242條款的規定,如一個世貿組織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於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由於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
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後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這種請求後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定,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如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進行。提出磋商請求的成員可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製成品實行限制。
中國入世時簽訂的議定書有3個條款,即《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款、第16條的特保條款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紡織品特殊限制措施)》。242條款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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