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調節基金

其主要內容有:1.價格調節基金的設定範圍。 2.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 3.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

其主要內容有:
1.價格調節基金的設定範圍。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定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
2.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範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3.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流通企業受政府委託或執行政府物價政策,高價收購、低於經營成本加正常利潤的價格水平銷售商品,因而產生政策性虧損。這部分虧損由政府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對於政府抑制通貨膨脹,保持人民生活必 需品價格穩定,防止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而是用經濟手段管理價格的有效措施。但由於我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根據改革的需要建立起來的,還處於探索階段,需要在實踐中繼續加以健全和完善。主要工作有:一是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擴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和徵收渠道,在鞏固和完善現行的糧食、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同時,逐步建立石油等少數重要資源專項價格調節基金。二是要改善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辦法,提高其使用效率,特別要防止擠占挪用。三是應使價格調節基金法制化,明確其地位、作用、資金來源和使用範圍,並使價格調節基金各項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價格調節基金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經批准後才可設立。為進一步發揮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方面的作用,國家正在起草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各地不得亂設價格調節基金;對已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合法的要進行規範,非法的要清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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