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公告
國土資源部關於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的公告
為強化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礦山企業節約與綜合利用煤炭資源,依據《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現予以公告。
附屬檔案: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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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是指煤礦採區回採率、原煤入選率、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是評價煤炭企業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效果的主要指標。經研究,確定其指標要求如下:
“三率”指標要求
(一)煤礦採區回採率。
1.井工煤礦。
薄煤層(<1.3米)不低於85%;中厚煤層(1.3~3.5米)不低於80%;厚煤層(>3.5米)不低於75%;
對於採用水力採煤技術的井工煤礦,薄煤層、中厚煤層和厚煤層的採區回採率分別不低於80%、75%和70%。
2.露天煤礦。
薄煤層(<3.5米)不低於85%;中厚煤層(3.5~10.0米)不低於90%;厚煤層(>10.0米)不低於95%。
(二)原煤入選率。
煤炭礦山企業的原煤入選率原則上應達到75%以上。
(三)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
國家鼓勵煤炭礦山企業合理開發與綜合利用煤矸石以及與煤共伴生礦產資源。開採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也要對煤層氣、黃鐵礦、鎂、銦、高嶺土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提出指標要求。其中煤矸石和礦井水綜合利用率均應達到75%以上。
監督管理
(一)本指標要求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煤炭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重要依據。
(二)本指標要求是編制和審查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的依據,新建或改擴建的煤炭礦山企業的“三率”指標應達到本指標要求。
(三)生產礦山要在本指標要求發布之日後兩年內達到本指標要求規定的要求。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標的礦山企業,不予通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受 地區煤層、技術等客觀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應說明原因,並提交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論證報告,提出改進措施。原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要對礦山企業提交的論證報告予以審定。
(四)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煤炭礦山企業執行本指標要求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抽查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指標要求的煤炭礦山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指標定義與計算方法
(一)煤礦採區回採率。
1.定義。
煤礦採區回採率:是指採區實際采出煤量與採區動用資源儲量的百分比。
采出煤量(礦井採區):是指採區內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與掘進煤量之和。
采出煤量(露天礦採區):是指採區內實際采出的煤量。
採區動用資源儲量:是指採區采出煤量與開採損失煤量之和。
2.計算方法。
採區回採率(K)=採區采出煤量(百萬噸)/採區動用資源儲量(百萬噸)×100%
(二)原煤入選率。
1.定義。
原煤入選率:是指選煤廠年度入選原煤量與礦山年度生產原煤量的百分比。
入選原煤量:指從毛煤中揀出大塊矸石後進入選煤廠供選煤設備分選的原煤。對於變質程度低,風化、泥化嚴重的褐煤(不包括老年褐煤)和質量較好的動力用煤(灰分低於12%、硫分低於1%、經簡單加工處理就可以達到用戶對產品質量要求),可以不入選,其煤炭加工量計入原煤入選量。
生產原煤量:指所有進入選煤廠與直接外銷原煤數量的總和。
2.計算方法。
原煤入選率(P)=入選原煤量(百萬噸/年)/生產原煤量(百萬噸/年)×100%
(三)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
1.定義。
①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是指煤礦年度生產過程中,利用的煤矸石量與產生的煤矸石量的百分比。
②礦井水綜合利用率:是指煤礦年度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礦井水減去排放的礦井水與產生的礦井水之間的百分比。
③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是指煤礦年度生產過程中,所有共伴生礦產的開發利用量與其開採動用的資源儲量的百分比之平均值。
2.計算方法。
①煤矸石綜合利用率(R煤矸石)=年度利用的煤矸石量/年度產生的煤矸石量×100%
②礦井水綜合利用率(R礦井水)=(年度產生的礦井水-年度排放的礦井水)/年度產生的礦井水×100%
③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R)=
ri---第i個共伴生礦產利用率,是指第i個共伴生礦產年度利用量與該礦產年度開採動用資源儲量的百分比。
n---與煤共伴生礦產個數
附則
本指標要求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