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內設機構
控告申訴檢察科、辦公室、政工科、偵察監督科、公訴科、反瀆職侵權局、反貪污賄賂局、檢察技術科、法警大隊
行政編制
( 48名 )王宏偉、逄增明、伊劍鋒、張傑、呂韶黎、周永壯、宋愛軍、金欣、李春文、徐春傑、姜玫、胡慶軍、王延軍、鄒娜、張穎偉、王莎莎、徐江濤、崔廷兵、林宏、王永軍、高艷、楊金龍、孫曉蕾、馮永華、於華、王薇、孫丫雯、於淼、王春業、張梅芝、張磊、朱峰、陳新建、張明青、趙磊、羅彬、隋永波、毛嚴斌、張傑、劉金紅、張軍、王繼進、呂小莉、米曉芳、於春堂、閆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