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二)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職能部門
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及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七種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時構成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反瀆職侵權部門
承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七種侵權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偵查監督部門
承辦對偵查機關、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審查批准或者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對偵查機關、偵查部門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公訴部門
承辦對偵查機關、偵查部門移送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以及對刑事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羈押期限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查辦在監管場所和刑罰執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對服刑人員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批捕、起訴等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對在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審判人員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案件進行直接立案偵查等工作。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
承辦受理、接待公民或單位的舉報、控告、申訴和賠償請求;查辦控告申訴案件等工作。
職務犯罪預防部門
承辦組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諮詢等工作。
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有關案件的現場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對有關案件中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檢驗鑑定,對技術性證據材料進行文證審查;承擔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
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和檢舉,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煙臺市芝罘區芝罘島西路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