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6年11月-1985年09月寧夏有色金屬冶煉廠班長、段長、調度、團支部書記、青年突擊隊隊長;
1985年10月-1988年06月寧夏石嘴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工程師;
1988年07月-1997年03月寧夏石嘴山市焦化廠副廠長、廠長兼黨委書記;
1997年04月-2000年08月寧夏石化總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1996年公選副廳級幹部);
2000年09月-2001年04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石油化學工業行業管理辦公室主任;
2001年05月-2004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國有企業監事會主席;
2004年12月-2008年05月寧夏綜合投資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
2008年06月-2009年04月寧夏富寧投資集團公司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
2009年05月-2011年04月寧夏電力投資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11年05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成員、寧夏文化產業投融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28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成員、寧夏文化產業投融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焦連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26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文化廳原黨組成員、寧夏文化產業投融資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焦連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焦連新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違規領取津補貼;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制定“私車公用”補貼辦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焦連新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監委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焦連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涉嫌犯罪所涉財物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8年7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廳原黨組成員、寧夏文化產業投融資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焦連新(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焦連新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據高檢網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廳原黨組成員、寧夏文化產業投融資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焦連新(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並移送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固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固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焦連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焦連新。固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焦連新在擔任寧夏綜合投資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寧夏富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成員、寧夏文化產業投融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8年12月13日,原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成員、寧夏文化產業投融資有限公司總經理焦連新涉嫌受賄一案,在固原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為監察體制改革後,固原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的首例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審查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
固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2月至2017年春節前,被告人焦連新在任寧夏綜合投資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寧夏富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成員、寧夏文化產業投融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項目、撥付工程款、貸款擔保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21次非法收受或索要10人所送人民幣370萬元、美元0.15萬元、購物卡價值3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373.93426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當庭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等問題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權。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焦連新對自己所犯的罪行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焦連新的部分親屬、自治區紀委、監委和自治區檢察院等單位旁聽了該庭審。
法庭宣布該案擇期宣判。
12月28日,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寧夏文化廳原黨組成員、寧夏文化產業投融資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焦連新受賄一案日前公開宣判,焦連新受賄370餘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依法沒收其受賄所得人民幣373.9萬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