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作用,團結和組織全市醫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努力提高醫療執業水平和服務質量,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為無錫的經濟建設和人民健康服務。
協會的工作任務歸納起來有4項:一是加強醫師隊伍的管理;二是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三是為醫師提供各種服務;四是搭建醫師與社會溝通橋樑。醫師協會將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醫師隊伍的管理,由過去衛生行政部門的單一的管理模式逐步向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模式過渡。團結和組織醫師學習貫徹《醫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範醫師的執業行為。承辦衛生行政部門移交或交辦的有關工作。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大力正面宣傳,爭取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共同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和秩序,使醫師的勞動得到全社會的尊重。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大醫師的合理要求、願望以及存在的困難,並與損害醫師合法權益的人和事作堅決鬥爭。在繼續醫學教育、國內外醫學交流與技術合作、業務諮詢提供法律等方面為醫師服務。
無錫市醫師協會名譽會長:方佩英,名譽副會長:史金蘭、張勤農、王欣。會長:杜梁楠,秘書長:楊斌(兼)。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無錫市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WU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縮寫為WXMDA。
第二條 本會是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職能,團結和組織全市醫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努力提高醫療執業水平和服務質量,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為無錫的經濟建設和人民健康服務。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無錫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領導和無錫市民
政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無錫市衛生局的行業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無錫市金城路499號(郵政編碼:214023)。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1、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醫師考核體系,審查、驗證醫師執業資格,開展醫師註冊前考試的相關培訓;
2、組織開展對醫師的職業道德培訓和宣傳教育,教育醫師遵守執業規則;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醫師執業情況;
4、組織開展對醫師的繼續醫學教育培訓;
5、面向社會,聯合社會力量,開展醫學科普宣傳教育、開展業務諮詢服務,介紹推廣醫學新技術新成果,興辦促進醫學科技發展的實體和事業,興辦為會員服務的福利機構;
6、促進農村、基層的醫療衛生水平不斷提高;
7、加強與市外醫師協會的聯繫和交往,開展與其它民眾團體的合作和交流;
8、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會員申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進行調查,從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公正立場出發,本著科學、求實的原則向衛生行政及有關部門提出調查論證的結果以及相關的處理建議;
9、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廣大醫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10、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
11、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以及其它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1、擁護本會章程;
2、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履行會員義務;
3、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執業醫師管理人員;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4、有執業醫師的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等機構和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單位(團體)會員;
5、對我市醫藥學事業做出貢獻並支持本會工作的非醫學界人士可聘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本人或單位提交入會申請表;
2、本會審核,批准;
3、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活動;
3、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4、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5、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遵守醫師的職業道德、本會制訂的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會員聲譽;
4、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5、接受本會的監督和檢查;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7、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會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制定或修改章程;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市會員代表按名額分配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表決並獲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提前或延後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市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成員;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3、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4、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5、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籌備召開全市會員代表大會;
8、向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表決並獲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1、3、4、5、6、7、項的職權,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表決並獲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二次。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獲2/3以上通過,報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由會長委託一名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安排年度工作計畫;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3、檢查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對外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2、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3、主持本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4、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2、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
3、政府資助;
4、單位、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贈、資助;
5、市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贈;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徽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採用中國醫師協會會徽圖案,會徽圖案中央是無錫市醫師協會英文Wu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縮寫字母WX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藥用植物和“以人為本”的圖形。以地球圖案為襯底,以墨綠色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批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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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本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無錫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