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無錫市
【發布文號】錫政發〔2009〕269號
【發布日期】2009-12-22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無錫市
無錫市政府印發關於加強政府常務會議法律學習的規定的通知
(錫政發〔2009〕269號)
檔案全文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
現將《關於加強政府常務會議法律學習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關於加強政府常務會議法律學習的規定
(2009年12月)
第一條為大力提高市和市(縣)、區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江蘇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政府常務會議法律學習應當注重實效,學以致用,與政府實際工作緊密結合。
第三條參加政府常務會議法律學習的人員,包括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政府組成人員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
第四條政府常務會議法律學習的重點:
(一)憲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論;
(二)國家、省、市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與政府重大決策、重點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五)與政府立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六)政府廉政建設和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
(七)政府日常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八)全面履行政府職能需要熟悉和掌握的其他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
第五條政府常務會議法律學習每季度1次。主要結合政府重大決策、審議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等,學習、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研究解決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政府常務會議法律學習由市和市(縣)、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司法局、政府法制辦公室擬定學習計畫,明確學習的時間、內容、承辦的職能部門,經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後實施。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府常務會議法律學習的會務安排;司法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提供相關學習資料;職能部門負責人或聘請專家進行法律、法規講解。
第七條政府常務會議法律學習應當與調查研究、推進工作相結合,通過研究深化學習的內容,在工作中檢驗學習的成效。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應當結合年度法律學習重點內容,加強調查研究,依法解決政府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八條政府常務會議法律學習應當考勤、講評,做到法律學習的計畫、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第九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