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65號
《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2日
條例全文
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創新創業
第四章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章人才資源
第六章投融資服務
第七章開放合作
第八章服務與管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保障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加快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發揮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建設及其相關服務與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包括省人民政府經國務院同意確定的南京、蘇州、無錫、常州、崑山、江陰、武進、鎮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統稱國家高新區)。
第三條示範區應當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核心,充分發揮區域科教人才優勢和開發開放優勢,開展激勵創新政策先行先試,激發各類創新主體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升區域創新體系整體效能,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引領區、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試驗區、區域創新一體化先行區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經濟發展高地。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示範區建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對示範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領導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日常的組織、協調、指導和推進工作。
領導協調機構成員單位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支持和促進示範區建設。
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和工作推進機制,明確相應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示範區建設工作。
第五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推動自主創新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省人民政府設立示範區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示範區內重大科技創新載體建設、科技金融發展和對國家高新區的獎勵補助。
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相應的示範區建設專項資金。
第六條示範區鼓勵各類主體創新創業,支持有利於創新創業的體制機制先行先試。
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培育創新精神,倡導創新文化,營造崇尚創新、勇於突破、激勵成功、寬容失敗的創新氛圍。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示範區的規劃與建設應當著力最佳化創新布局,加強創新資源整合集聚和開放共享,推動創新要素合理流動,建立健全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城鄉建設統籌機制,構建開放型區域創新體系,促進區域創新一體化發展。
第八條示範區發展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示範區發展規劃編制實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與示範區建設有關的專項規劃,應當與示範區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示範區重點發展智慧型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套用服務以及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資源優勢和產業基礎,制定相關政策,最佳化產業布局,培育和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產業集群,提高專業化配套協作水平,引導和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條國家高新區應當圍繞產業建設布局,根據創新資源分布狀況設立創新核心區,集聚創新資源,帶動示範區整體發展。
第十一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示範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實施交通、管網綜契約步建設,完善配套服務功能。
第十二條示範區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嚴格控制土地開發強度,盤活利用存量土地資源,促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示範區建立土地集約利用的評價和動態監測機制,推動從土地利用結構、土地投資強度、地均產出效益、人均用地指標的管控和綜合效益等方面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第十三條示範區的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示範區的建設用地應當重點用於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載體項目和配套設施建設。
示範區內的重大創新項目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優先安排。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示範區內統籌布局和建設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建立統一的共享服務平台。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十五條示範區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標準,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推動循環化改造和資源循環利用,推進清潔生產,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
示範區支持發展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產業項目,禁止發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環境風險的產業項目。
第三章創新創業
第十六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作用,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保證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參與市場競爭,增強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活力。
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增強市場主體創新創業動力。
第十七條示範區應當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構建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取前資助、後補助、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獎勵等方式,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原始創新、前沿技術研發、關鍵共性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研發平台建設等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八條支持企業加大研究開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在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省級財政根據企業的研發投入情況,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對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研究開發平台建設任務的企業,省級財政按照規定給予經費支持。
第十九條對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按照國家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二十條支持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對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培育獎勵,支持其開展產品、技術、工藝、業態創新。
示範區內的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由省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的意見予以認定。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一條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示範區內設立創新創業孵化載體。
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孵化載體予以資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可以在示範區內共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智慧財產權聯盟等創新合作組織。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合作組織依法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十三條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自主處置科技成果。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採取轉讓、許可他人實施、作價投資等方式向示範區內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或者在示範區內自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應當與項目完成人約定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後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項目完成人書面告知單位後,可以自主實施轉化,轉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歸項目完成人所有。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稅收優惠。
示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轉化科技成果時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遞延至取得股權分紅或者轉讓股權時納稅。
第二十五條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組建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進行智慧財產權資產管理,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鼓勵社會資本在示範區設立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司,開展智慧財產權收儲、開發、組合、投資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引導支持各類創新創業主體創造、運用智慧財產權,促進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化。
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新創業主體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品牌層次,擴大品牌影響,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國際知名自主品牌。
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新創業主體主導或者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成立標準聯盟,開展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的戰略合作,推進技術標準的產業化套用。
第二十七條鼓勵和支持政府採購人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採購產品和服務。
向中小微企業預留的採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中小微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第二十八條示範區內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畫項目,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在項目經費中列支間接費用;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的,不計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第四章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九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發展投資主體多元化、實行市場化運作的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從事產業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究開發。鼓勵、引導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治理結構、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和創新。
第三十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按照前款規定設立的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負責制和市場化運行機制,自主決定技術路線、經費支配、人員聘任、收益分配,建立有利於發揮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力的激勵機制。
第三十一條鼓勵民間資本設立或者參與發起設立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發展基金,參與示範區內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十二條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非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經費支出,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投融資等方面享受國有科研機構同等待遇。
公益性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建設用地方面享受國有科研機構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條支持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與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聯合承擔國家和省級科技計畫項目。
第五章人才資源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和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創新型人才引進、培養計畫,組織引進重點領域高端領軍人才和高水平科學研究團隊,建立健全人才使用、流動、評價和激勵機制。
第三十六條示範區內各類創新創業主體可以與境內外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聯合培養創新創業人才。鼓勵企業博士後工作站從優秀外籍博士和留學博士中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三十七條示範區內專業技術人才的職稱評價應當注重考察創新能力、成果轉化能力、工作業績,增加技術創新、專利發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等評價指標的權重,將科研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提供便利。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申報評審高級職稱的,可以不受資歷、工作年限等條件限制。
第三十八條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自主公開招聘高層次人才和具有創新實踐成果的科研人員。
示範區內創新能力強、人才密集度高的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開展高級職稱自主評審。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自主評聘的高層次人才和具有創新實踐成果的科研人員,在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科技獎勵申報、人才培養和選拔中享有同級別專業技術人員待遇。
第三十九條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離崗創業,在示範區內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離崗期間保留人事關係和職稱,三年內可以在原單位按照規定正常申報職稱,其創業或者兼職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第四十條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及其他組織之間實行人才雙向流動。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聘請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企業及其他組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四十一條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以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
第四十二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為高層次人才在引進手續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戶籍或者居住證以及出入境手續辦理、住房保障、醫療服務、子女教育、配偶就業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章投融資服務
第四十三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可以設立或者聯合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或者基金,通過參股、提供融資擔保、跟進投資或者其他方式,支持境內外創業投資機構在示範區開展創業投資業務。
第四十四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增加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投入,引導金融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五條鼓勵民間資本創辦或者參與投資科技創業投資機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示範區內國有資本可以按照規定發起設立科技投融資平台,通過資本運營參與創業投資。
第四十六條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示範區內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信貸業務。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差異化信貸管理,適當提高對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的不良貸款容忍度。
支持在示範區內依法設立民營銀行,主要為示範區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
第四十七條鼓勵在示範區內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鼓勵擔保機構加入再擔保體系,為創新型企業提供融資信用擔保。
鼓勵信用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擴大科技創新信用擔保業務規模。
第四十八條支持創業投資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商業保險機構、信用擔保機構等在示範區內開展金融服務創新。
鼓勵創業投資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商業保險機構、信用擔保機構等進行科技金融合作,為示範區內初創期創新型企業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
第四十九條支持示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債券。
支持示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融資和併購重組。
第七章開放合作
第五十條示範區依法推進科技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金融服務、商貿服務、航運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擴大開放,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
示範區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示範區應當加強與國際高科技園區、境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開發機構等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建設國際合作科技園區。
支持境外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跨國公司在示範區設立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國際性或者區域性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
支持示範區內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人員依法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五十二條支持示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外設立或者合作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創新創業孵化載體。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境外參展和產品國際認證、申請境外專利、註冊境外商標、境外投(議)標、收購或者許可實施境外先進專利技術、許可使用境外商標。
第八章服務與管理
第五十三條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科學合理設定職能機構。
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編制和員額總數內,建立健全以聘用制為主的人事制度,創新符合示範區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
第五十四條示範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建立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示範區內人民法院應當深化智慧財產權審判改革,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質量和效率,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依法設立的智慧財產權法庭統一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示範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體系,建設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支持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
第五十五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建立技術交易場所、信息平台,為技術信息檢索與分析、技術評估、技術交易等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十六條國家高新區享有與設區的市同等的經濟管理等許可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可以按照規定下放或者委託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十七條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公布行政權力清單,公開管理事項、收費項目和標準、辦事程式、服務承諾、優惠政策等信息。
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綜合服務平台,提供一站式政務和公共服務,實現創新創業辦事不出高新區。
第五十八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對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約創新進行審查,及時修改、廢止有違創新規律、阻礙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發展的政策規定。
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創新政策調查和評價制度,廣泛聽取企業和社會公眾意見,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第五十九條省、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部分條款適用需要在示範區作出調整的,由省、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式作出決定。
第六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自主創新績效評價考核機制,從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技術創新質量和效益、產業升級和結構最佳化、參與國際競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對國家高新區自主創新績效進行評價考核。
評價考核的標準、程式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一條示範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自主創新獎勵制度,對在自主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十二條示範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出現失誤錯誤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除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經國家同意劃入示範區的其他科技園區,適用本條例。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示範區外的科技園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4年10月,國務院批覆同意支持南京、蘇州、無錫、常州、崑山、江陰、武進、鎮江等8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蘇州工業園區建設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這是我國首個以城市群為基本單元的自主創新示範區。2015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發《關於建設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實施意見》,對示範區建設作出全面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覆》和省委省政府《實施意見》精神,引領和推動示範區建設,進一步增強示範區發展動力和活力,迫切需要制定《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一是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開展創新激勵政策先行先試的需要。建設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江蘇的重大責任,也是我省創新驅動發展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國務院的批覆明確要求,示範區要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開展激勵創新政策先行先試,激發各類創新主體活力,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引領區、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試驗區、區域創新一體化先行區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經濟發展高地。為此,迫切需要發揮立法的引領、規範和推動作用,健全有利於創新驅動的體制機制,為先行先試、改革創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使自主創新活動在法治軌道上順利推進。
二是推進蘇南區域一體化發展、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需要。蘇南地處長三角核心區,是科教資源最豐富、經濟社會最發達、現代化程度最高的地區之一。目前蘇南板塊承擔了兩個國家層面的示範任務,一個是現代化建設,蘇南是我國唯一的現代化建設示範區;一個是自主創新,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是第一個跨區域的自主創新示範區。推進現代化建設,動力在創新;推進自主創新,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主戰場,把科技成果套用在實現現代化當中。要推進蘇南區域一體化發展、發揮好蘇南地區的示範作用,有必要通過立法為示範區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推動創新要素在城市之間、園區之間、城鄉之間的合理流動和高效組合,構建協同有序、優勢互補、科學高效的區域創新體系,這對於破解蘇南發展瓶頸、加快轉型升級、提升區域協同發展能力和綜合競爭能力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三是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完善政策支持的需要。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獲批以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推進區域協同創新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這些政策分散於政府或者部門各類檔案中,效力層級不高,政策之間協調性不夠,同時示範區建設也存在著創新資源集聚度不高、產業發展同質化、區域創新協作機制尚未有效形成等突出問題,制約著示範區的發展。因此,有必要對現有政策進行總結、梳理和整合,通過立法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固化,並結合新的形勢和要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相關制度,引領和規範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科技廳成立專門班子,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於2017年3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稿進行了初步審查和修改後,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傳送省發改委、經信委、教育廳、財政廳、國土廳、人社廳、商務廳、環保廳、國資委、地稅局、國稅局、金融辦、編辦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同時徵求了省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並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4月17-18日、26-27日、5月10-11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科技廳赴無錫市、蘇州市、崑山市以及北京市進行立法調研,進一步聽取地方相關部門和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等的意見。5月9日,省政府法制辦邀請南京大學、省社科院、省委黨校以及律師事務所的專家學者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論證。在匯總各方反饋意見後,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科技廳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審查和修改。省政府法制辦還就適用範圍、人才評價、創新創業氛圍、產業技術研發機構建設等問題多次與省有關部門溝通協調,逐條反覆推敲、研究和完善,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示範區建設工作推進機制。為加強示範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協同推進機制,《條例(草案)》重點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強化工作責任,明確規定了省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省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第四條、第五條)。二是保障資金投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推動自主創新經費持續穩定增長(第四十六條)。三是建立評價考核和獎勵機制(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二)關於區域協同創新。重點體現以城市群為基本單元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特點,強化整體聯動和特色發展,構建高效合作、協同有序的區域創新體系。一是統籌創新資源配置,規定示範區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有效整合跨行政區域的創新資源,推動人才、資金、技術等要素合理流動和高效組合(第六條);要求國家高新區設立創新核心區,集聚創新資源,帶動示範區整體發展(第七條第二款)。二是統籌區域產業發展,構建分工協作、互補的產業鏈,有效避免產業同質化(第七條第一款)。三是統籌重大創新項目建設用地保障,規定示範區內的重大創新項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優先安排(第八條);國家高新區的建設用地應當重點用於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載體項目和配套設施建設(第十條)。四是統籌重大科技平台建設,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建設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台,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向示範區內用戶開放共享(第十一條)。
(三)關於科技創新。創新驅動是示範區發展的靈魂。《條例(草案)》著力建立健全有利於自主創新的體制機制,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促進產學研相結合,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一是支持創新創業主體的設立和發展,支持設立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組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和智慧財產權聯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發展投資主體多元化、實行市場化運作、從事產業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的產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第二十條)。二是支持示範區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支持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三是支持依法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規定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採取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他人實施、作價投資等方式轉移科技成果,或者自行實施成果轉化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企業在轉化科技成果時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按照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第十七條);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組建專業化、特色化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第十八條)。四是發揮政府採購的支持作用,鼓勵和支持政府採購人採購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第十九條)。
(四)關於人才資源。人才是自主創新最關鍵的因素,創新驅動本質上是人才的驅動。蘇南是我國科教資源最豐富的地區之一,人才資源富集。為了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條例(草案)》單設“人才資源”一章,構建了人才的引進和培養、評價、使用、激勵等完善的人才工作體系。人才的引進、培養方面,一是制定實施創新型人才引進、培養計畫,組織引進重點領域高端領軍人才和高水平科學研究團隊(第二十五條)。二是示範區內各類創新創業主體可以與境外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聯合培養創新創業人才;鼓勵有條件的博士後工作站從優秀外籍博士和留學博士中招收博士後(第二十六條)。三是示範區內的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可以按照規定,自主公開招聘高層次人才和具有創新實踐成果的科研人員(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人才評價方面,就完善職稱評價機制、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第二十八條)。人才流動方面,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規定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離崗創業,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之間可以實行創新型人才雙向流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人才激勵保障方面,一是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以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第三十一條)。二是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自主評聘的高層次人才和具有創新實踐成果的科研人員,在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科技獎勵申報、人才培養和選拔中享有同級別專業技術人員待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具體政策措施,為創新型人才提供便利條件(第三十二條)。
(五)關於金融服務。金融是自主創新的重要支撐和保障,為調動商業銀行、擔保機構、創投基金、科技保險等多方參與,形成全鏈條金融體系,實現對創新過程的全覆蓋,《條例(草案)》原則性規定了如下措施:一是調整最佳化科技專項資金結構與投入方式,設立示範區建設專項資金和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或基金,增加科技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投入,支持創業投資機構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二是鼓勵民間資本創辦或者參與投資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第三十六條)。三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商業保險機構、信用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等為創新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實現技術與資本對接(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四是支持企業利用新三板、股權交易中心、證券交易所等開展融資和併購重組(第四十條)。
(六)關於開放合作。進一步加強國際科技合作,加快融入全球創新網路,把示範區建成開放創新的橋頭堡,是省委對示範區提出的明確任務。對此,《條例(草案)》結合示範區有關開放合作先行先試的最新成果,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依法推進科技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金融服務、商貿服務、航運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擴大開放,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第四十一條)。二是國家高新區加強與國際高科技園區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建設國際合作科技園區(第四十二條)。三是支持境內外企業、機構、高等院校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最佳化升級,發揮示範區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是我國首個以城市群為基本單元的自主創新示範區。在示範區建設和發展過程中,通過地方立法加強頂層設計,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其自主創新優勢,營造富有活力的創新生態,推進區域一體化發展,推動產業向高端攀升,為我省基本實現現代化和建設創新型國家作出貢獻。今年年初,省委李強書記明確提出,要加快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立法進程。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從4月份開始,史和平、公丕祥、許仲梓、趙鵬、劉永忠五位副主任分別帶領省人大有關工作機構和省政府有關部門人員,赴蘇南五市進行廣泛深入的調研,充分聽取地方各級政府及科技、發改、經信、財政、稅收等部門和科技企業負責人、科研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史和平常務副主任、許仲梓副主任還分別帶隊赴上海、深圳等地,學習考察示範區地方立法方面的經驗。
我委提前介入了立法起草工作,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對示範區立法中具體問題多次進行認真研究,提出立法建議。6月19日至20日,我委在南京召開部分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負責同志座談會,再次徵求對該條例草案稿的意見和建議。我委還邀請了省社科院有關專家參與調研並提供諮詢。7月10日,我委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審查,形成了審查意見。我委認為,省政府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總體上比較切合實際,但有些內容和有關條款還需要修改完善。
一、關於立法宗旨
《條例(草案)》第一條規定的立法宗旨過於簡單。立法的宗旨,一是通過促進和保障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為全省乃至全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現經濟轉型升級,探索實現區域現代化的路徑提供經驗;二是進一步探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建設,建立健全共同治理和協同服務機制,不斷完善企業主動創新、政府最佳化服務的良好創新創業環境。建議在立法宗旨中進一步補充完善這兩方面的內容。
二、關於自主創新的內涵
自主創新是一個複雜的體系,是包括科技、管理和服務等一系列環節的“全鏈條式”創新。《條例(草案)》內容提及的創新,大多局限在科技創新這一層面,對涉及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的制度創新規定得較少。要科學界定政府與市場的角色,自主創新應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確立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導地位,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創新體系。建議系統整合涉及創新的各方面政策,在科技管理體制、創新創業支持等體制機制方面有所突破,引領、支持和促進示範區創新驅動發展。
三、關於領導機構
《條例(草案)》第四條對省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領導機構作了規定,明確省政府成立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為了打破現有部門和行政區劃的限制,整合蘇南創新資源要素,推動創新要素在城市之間、園區之間合理流動,高效組合,構建協同有序、優勢互補、科學高效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議借鑑上海市的經驗,規定由省人民政府設立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管理機構,從省級層面對示範區內高新技術產業布局、重大科技設施和平台建設等進行統籌、規劃和協調,放大產業集群效應,避免同質化競爭。同時,做好機制體制改革的先行先試,促進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綜合指導、督促和檢查示範區建設。
四、關於對創新的扶持和獎勵
《條例(草案)》第三章對創新創業提出了一系列的扶持獎勵措施,多處出現“適當資助”“給予一定經費支持”“給予資金支持”“給予獎勵”等表述。一方面,要研究這些規定不能違反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等。如果作出違反該協定的規定,將來極易成為國際貿易中外方對我實施貿易壁壘的藉口。另一方面,在不違反國際貿易規則的前提下,要結合國家和省對自主創新的支持政策,將扶持和獎勵措施儘量具體化,以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同時,要明確加強各地區和部門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既鼓勵創新要素合理流動,也防止多頭申報獵取優惠和獎勵,造成財政資金的損失。示範區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獎補,建議按照“市場檢驗在前,政府補貼在後”的原則,明確由前端投入轉向中後端補貼,由生產端補貼轉向消費端補貼,這樣既符合國際貿易規則,又有利於財政性資金真正發揮效能。
五、關於政府採購政策支持
《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通過政府採購鼓勵支持創新創業,但是缺乏可操作性。由於WTO《政府採購協定》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待遇原則,這樣規定也無法發揮應有作用。建議在符合國際貿易規則的前提下,參照2016年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37條“建立創新產品推廣使用機制”的有關內容作出修改。
六、關於開放和合作
《條例(草案)》第六章有關開放合作的內容,主要強調了國際交流與合作,對於國內特別是示範區內部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之間的合作與交流,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示範區的開放合作,既要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也要加強蘇南五市間的合作,還要進一步利用示範區地處長三角的區位優勢,加強與上海、浙江以及國內其他地區的合作。此外,還要利用示範區實業基礎雄厚、科教資源豐富、創新平台眾多、體制機制靈活等優勢,與大院大所不斷拓寬合作領域,豐富合作模式,有力促進創新資源集聚和產業轉型升級。因此,建議增加上述這些方面的內容。
七、關於科技成果轉化和智慧財產權保護
《條例(草案)》在促進示範區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規定不夠。科技創新十分重要,但新技術的產生並不等於新產業的形成。科技競爭實質上是科技成果轉化的競爭,表現為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程度及其市場占有率的競爭。要使科技成果變成現實的生產力,需要制定有力措施,創造有利於成果轉化的環境條件。智慧財產權制度是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條例(草案)》把智慧財產權保護放在“政府服務與管理”一章,體例上不夠科學,內容上也不夠完整。建議將國家和我省近年來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行之有效的新政策作為“創新創業支持”的措施在條例中加以明確。
八、關於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機制
《條例(草案)》第五十四條關於免責的規定,從主體上看,除了國家工作人員,還應包括地方政府和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科研創新人員;從內容上看,應更為明確規定符合哪些條件“應當”(而不是“可以”)免責。建議明確規定對地方政府及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在創新中盡職盡責,即使未達預期效果,也應當免除其相關責任;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科研創新人員,只要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牟取私利,因難以預見的因素等造成科研探索失敗,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也應當予以免責。同時,要完善項目結題制度。有些科研項目風險很大,有可能無法獲得成果。為了鼓勵大膽創新,消除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顧慮,對於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資助的科研項目,在勤勉盡責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的論證、公示等程式,應當允許項目結題。
此外,《條例(草案)》還有部分條款的文字需要斟酌。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建設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是我省圍繞“兩聚一高”目標,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為了更好地推進示範區建設與發展,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今年5月,常委會常務副主任史和平等5位負責同志分別帶隊赴蘇南5市進行調研,聽取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等方面對示範區立法的意見和建議。7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指導思想明確,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常委會副主任公丕祥帶隊到崑山調研,召開有崑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示範區內所有高新區管理機構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對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委、科技廳,召開座談會聽取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創新主體的意見,召開論證會聽取立法諮詢專家和有關方面專家的意見,召開協調會聽取省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赴湖北省、重慶市學習示範區建設和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研究分析,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11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明確立法定位,突出創新示範主題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和有些地方提出,國務院批覆意見要求將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成為“三區一高地”,這是對示範區的戰略定位,草案對此體現得不夠充分。因此,建議對總則作如下修改:在草案第一條增加“加快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發揮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作為立法宗旨;在草案第三條增加示範區應當“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要求;將草案第四十七條有關政府“引導社會培育創新精神,營造創新氛圍”的規定移至總則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同時增加一款明確示範區“鼓勵各類主體創新創業,支持有利於創新創業的體制機制先行先試”。
二、統籌規劃建設,提升配套服務能力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和有些地方、專家提出,示範區是一個整體,要注重統一規劃、最佳化布局,促進區域協同發展;有的專家、有的地方提出,示範區應當確定產業發展方向,明確重點發展的產業。因此,建議對草案規劃與建設一章作如下修改:
1.在草案第六條示範區規劃建設的總體要求中增加“最佳化創新布局,加強創新資源整合集聚和開放共享”的內容。
2. 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對示範區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方案的編製作出規定。
3. 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明確“示範區重點發展智慧型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套用服務以及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4. 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要求示範區所在地政府以及高新區管理機構“統籌示範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實施交通、管網綜契約步建設,完善配套服務功能”。
三、加大扶持力度,激發創新創業動力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和有些地方提出,條例應當補充完善有利於自主創新、有利於大眾創業、有利於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內容,特別是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激勵措施。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章章名修改為“創新創業”,同時對草案有關條文作如下修改:
1. 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明確示範區“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構建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並要求示範區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多種方式支持創新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2. 在草案第十七條中增加規定“示範區內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自主處置科技成果,有關主管部門不再審批和備案”。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應當與項目完成人約定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後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項目完成人書面告知單位後,可以自主實施轉化,轉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歸項目完成人所有”。
3.為了加強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支持在示範區內依法設立民營銀行,主要為示範區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
四、推進人事改革,最佳化創新人才發展環境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離不開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要進一步完善示範區吸引人才、培養人才、用好人才的有關規定,有所創新、有所突破。因此,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
1. 總結職稱評審制度改革經驗,賦予人才使用單位更大自主權,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明確有關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可以開展高級職稱自主評審。
2. 強化鼓勵創新導向,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補充規定,示範區內專業技術人才的職稱評價應當“增加技術創新、專利發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3. 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增加規定“離崗期間保留人事關係和職稱,三年內可以在原單位按照規定正常申報職稱,其創業或者兼職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4. 為暢通人才在不同體制間的流動渠道,解決高層次人才落戶企業的後顧之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明確示範區可以設立高層次人才專項事業編,推行人才雙落戶制度。
5. 完善人才激勵措施,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示範區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高層次人才在引進手續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國外學歷認證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要求“對作出重要貢獻的高層次人才給予獎勵”。
五、創新管理體制,提升高新區發展活力和創新效率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和有的地方提出,高新區是示範區創新驅動發展的核心載體,要總結省內外建設示範區好的經驗做法,強化服務創新、管理創新,發揮高新區集聚、輻射、帶動作用。因此,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
1. 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合理設定職能機構”,並“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編制和員額總數內,建立健全以聘用制為主的人事制度,創新符合示範區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
2. 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條,明確國家高新區“享有與設區的市同等的經濟管理等許可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下放或者委託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3.將草案第五十一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要求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公布行政權力清單”。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要求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設立綜合服務平台,提供一站式政務和公共服務,實現創新創業辦事不出高新區”。
六、營造良好法制政策環境,推進先行先試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和有的專家提出,示範區的建設與發展,特別是創新實踐,需要有良好的政策與法制環境,要破除阻礙創新的壁壘,營造有利創新的氛圍,鼓勵先行先試,大膽實踐。因此,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
1.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條對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作出補充規定,同時要求示範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體系,建設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支持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2. 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條,要求示範區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對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約創新進行審查,及時修改、廢止有違創新規律、阻礙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發展的政策規定”,“建立創新政策調查和評價制度,廣泛聽取企業和社會公眾意見,定期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3. 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條,對在示範區調整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部分條款適用作出規定。
4. 為使條例規定更加符合我省實際,同時為示範區進一步完善布局和發展壯大預留空間,將草案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經國家同意劃入示範區的其他科技園區,適用本條例。”
此外還增加了有關示範區加強產權保護、推進開放合作等內容,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