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

三、外來務工人員戶籍準入6.被我市企業合法錄(聘)用並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築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7.具有中專或技校畢業學歷、被我市企業合法錄(聘)用並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3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築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8.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被我市企業合法錄(聘)用並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2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築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通知

錫政發〔2014〕55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全文

為提高人口素質,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央、省、市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政府決定在無錫市範圍內(包括無錫市區和江陰、宜興二市)執行統一的戶籍準入登記規定:
一、投資人員戶籍準入
1.在我市興辦實業投資達100萬元且連續2年年納稅5萬元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投資者,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2.在我市興辦實業投資達100萬元且連續2年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外省市駐錫企業,其法人代表、大專以上學歷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已有自購住房的,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3.在我市合法經營的個私企業業主,連續2年年納稅1萬元以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已有自購住房的,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4.外商,港、澳、台人員在本市投資達到15萬美元、其國內親屬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國內親屬1人來錫落戶;投資達到20萬美元的,可辦理國內親屬2人來錫落戶;投資達到25萬美元的,可辦理國內親屬3人來錫落戶。
二、購房人員戶籍準入
5.在本市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戶均建築面積達6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穩定工作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三、外來務工人員戶籍準入
6.被我市企業合法錄(聘)用並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築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7.具有中專或技校畢業學歷、被我市企業合法錄(聘)用並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3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築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8.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被我市企業合法錄(聘)用並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2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築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四、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定以及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其他類型戶籍準入
9.人社部門調動的幹部職工和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高校畢業生落戶。
10.經軍轉辦批准的軍隊轉業幹部,民政部門安置的退役軍人和軍隊離退休人員落戶。
11.經駐錫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准的軍隊幹部隨軍家屬落戶。
12.經國家教委、省教育廳批准錄取的大中專、技職院校學生落戶。
13.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父母、子女之間和配偶之間的投靠落戶。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父母雙方同時投靠來錫落戶。
(2)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來錫落戶(投靠後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18平方米)。
(3)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來錫落戶。
14.原籍本市,現夫妻已離、退休來錫居住,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夫妻雙方同時申請來錫落戶。
15.本市籍大中專、技職院校的畢業生(包括退學和肄業)回錫落戶。
16.經市體管中心批准引進的運動員落戶。
17.經市人社部門審核批准的優秀農民工落戶。
18.經市人口計生部門審核批准的優秀新市民落戶。
本規定於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有關戶籍準入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由無錫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2014年4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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