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2005年10月26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制定2005年12月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送快餐,是指集中加工烹飪並根據消費者的訂購要求,以盒裝、桶裝等方式外送銷售的主食和菜餚。
第三條 市、不設區的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許可權主管本轄區內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外送快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從事外送快餐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取得經營範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衛生許可證。
第五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實行衛生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申請領取衛生許可證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所供外送快餐的衛生安全向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第六條 鼓勵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積極拓展外送快餐市場,實現生產經營的規模化、產業化,保證外送快餐的產品質量和衛生安全。
第七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食品衛生管理員。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做好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外送快餐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場所必須距離非水沖式廁所、垃圾場(堆)、污水池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周圍環境狀況符合有關衛生要求。
第九條 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面積應當與每餐次加工份數相適應。以傳統烹飪工藝為主生產加工外送快餐的,其生產加工場所面積與每餐次加工份數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滿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過二點五份;
(二)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不滿四百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過三份;
(三)四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過三點五份;
(四)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不超過五份。
兼營外送快餐的,必須具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專用場所。
第十條 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及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有與供應方式、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分裝、快餐貯存、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以及主副食原料、雜物存放等場所,場所的設計布局符合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要求;
(二)葷食品與蔬菜的粗加工場所分間或者分區布局;
(三)快餐分裝間、貯存間必須配有降溫設施、溫度計、清洗消毒水池和空氣消毒設施,室內溫度不得高於攝氏二十五度;
(四)有與供應方式、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用工具、設備和設施;
(五)用於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有明顯區分標誌,做到分區存放、分開使用、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六)肉類、水產品、蔬菜的清洗水池分設專用,並配有專用貨架、操作台;
(七)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間的水池不少於三隻,配有與餐具、容器數量和大小相適應的消毒設施,有專用密閉餐具保潔櫃和食品容器保潔櫃或者貨架。
第十一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採購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持有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依法設定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採購;
(二)不得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三)按有關規定索取發票等購貨憑證,向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批量採購食品的,還應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
第十二條 外送快餐生產加工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二)當餐加工,當餐供應,燒熟煮透,中心溫度不低於攝氏七十度;
(三)烹飪後至食用前需要存放二小時以上的,在高於攝氏六十度或者低於攝氏十度的條件下存放;
(四)做好每餐次食品的留樣工作,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一百克,並冷藏四十八小時。
第十三條 供應外送快餐時不得配售冷盤、改刀熟食、色拉、生食水產品和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超過保質期限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外送快餐必須銷毀。
第十四條 盛裝外送快餐的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相關要求。
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外送快餐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第十五條 採用二次高溫殺菌工藝方式生產的外送快餐必須在其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出品名、生產單位及地址、生產日期及時間、保質期限、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第十六條 運輸外送快餐應當使用封閉式專用車輛或者容器。
車輛或者容器應當在每次運輸前清洗消毒,保持清潔,符合有關衛生要求。
在運輸裝卸外送快餐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外送快餐的人員必須穿戴潔淨的工作衣帽,手必須洗淨、消毒;分裝外送快餐應當戴口罩。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每天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和個人衛生情況等進行檢查。
有發熱、咳嗽、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症的,不得從事外送快餐的生產經營,待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者治癒後,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加工的外送快餐及其食品用工具、容器的衛生狀況進行檢查和檢驗,並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每日生產銷售情況等信息台賬,並保存三個月備查。
第二十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重大活動承辦方等用餐單位訂購外送快餐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取得經營範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衛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訂購;
(二)與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簽訂供餐契約;
(三)建立主管領導負責制,配備食品衛生管理員,建立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四)制定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建立相關應急處理機制;
(五)訂購以桶裝方式供應的外送快餐,其分裝場所、設備設施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
(六)不得安排有有礙食品衛生病症的人員從事外送快餐的分裝、發放,常年從事分裝、發放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
(七)餐用廢棄物應當妥善處置,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八)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後,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學校訂購外送快餐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用餐單位員工發現本單位向未取得經營範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衛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訂購外送快餐的,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經營範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衛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和監督檢查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經營範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衛生許可證從事外送快餐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面積與每餐次加工份數不相適應的;
(二)不具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專用場所的;
(三)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及其設備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外送快餐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採購不符合要求的;
(五)外送快餐生產加工過程不符合要求的;
(六)不使用封閉式專用車輛或者容器運輸外送快餐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配售涼萊、改刀熟食、色拉和生食水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採用二次高溫殺菌工藝方式生產的外送快餐未在其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或者虛假標註品名、生產單位及地址、生產日期及時間、保質期限、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等規定事項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用餐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向未取得經營範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衛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訂購外送快餐的;
(二)常年從事分裝、發放外送快餐的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的;
(三)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後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確定的行政處罰由市、不設區的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違反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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