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無錫市冶金工業協會是由全市從事冶金工業生產、經營、科研、設計、建設、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的政策,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通過加強行業內的縱橫聯繫、信息交流和相互協作,以科學發展觀研究我市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科技進步、產業升級;市場行銷、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人才交流等有效途徑。建立全市冶金工業信息平台,為政府有關部門和全市冶金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行業規範、行業準入、行業協調、行業代表等機制;努力發揮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市冶金工業健康、協調、快速發展。
協會的主管單位為無錫市工商聯。本會是經無錫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團體法人,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定的事項開展工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接受無錫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1 、宣傳、貫徹黨和政府巨觀調控經濟發展的政策、法律、法規及各種制度,落實相關產業政策。
2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法規等政策,提出有關論證和立法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和巨觀管理提供意見和建議。
3 、建立我市冶金工業信息平台,組織收集、整理、發布國內外冶金工業的發展趨勢、科研成果、技術進步、市場動態、經濟技術等信息,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編輯出版有關冶金行業的期刊和資料。
4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組織會員研究制定本行業發展公約、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規範市場秩序,反對不正當競爭,代表本行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5 、向政府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會員單位爭取有關促進行業發展的政策,維護全體會員單位的正當權力和利益。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6 、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並組織會員貫徹執行。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自律、行業規範、行業準入、行業協調、行業代表、公信證明等工作。
7 、組織會員開展技術協作、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努力促進無錫市冶金工業的技術進步。
8 、組織會員開展有關業務培訓、參觀學習、技術交流、人才交流工作。開展對會員單位的諮詢、診斷、評估、引資、融資等方面的服務,籌辦各種形式的展覽會、定貨會、洽談會等,促進我市冶金行業與國內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9 、組織會員單位定期召開協會理事會議,總結和部署協會工作。
10 、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承擔政府授權、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機構設定
秘書處負責協會領導的秘書工作;
牽頭組織、安排協會的綜合性會議;
負責機要文電和政府、企業來文的收發、登記、運轉、催辦和保管;
負責以協會名義的行文及相關行文管理;
負責協會印章的保存管理及各部印章的刻制和使用情況的監管,負責協會文印工作;
負責協會文書檔案、綜合資料的整理、保管;
負責協會重大事項的上傳下達和協調工作;
負責編髮籌辦協會會刊。
進行企業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的調研工作;
負責對國內外鋼鐵生產情況的收集、分析和預測;
負責做好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規劃協調協會內部信息網路;
參加企業改組、改制上市、改善管理、實施兼併破產以及組織結構調整中企業組建集團、資產重組的有關諮詢服務工作;
負責協會內部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負責協會工作計畫的編制和綜合性業務報告的起草;
負責協會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管理工作和中層幹部管理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
負責職稱評定和冶金行業專家信息工作;
審核冶金行業月、季、年度財務指標快報,監測、分析冶金行業財務和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調控措施和建議;
調查研究冶金行業執行國家信貸、稅收、價格、成本政策情況,組織開展對標挖潛、行業損害調查、價格協調等工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歸口管理協會各項經費(各項專項資金、會費收入、贊助收入、創收收入和事業經費)的收支管理;
負責協會及下屬單位財務預、決算,指導財務管理工作;
負責協會本部機關財務、會計管理,經費收支、會計核算;
負責協會本部人員工資、補貼、醫療、勞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負責無錫市冶金行業及所屬會員單位的統計歸口管理、指導工作;
負責行業信息化建設,推廣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提高冶金行業信息化基礎設施和管理現代化水平,組織制定行業信息技術規範;
調查了解國內外鋼鐵市場和相關行業對鋼鐵產品的需求情況,幫助企業按市場需要,做好開拓市場和售後服務工作;
組織協調鋼鐵產品出口工作,協助鋼鐵企業做好反傾銷起訴、應訴工作;
組織協調有關企業進行工藝技術方面的聯合開發、推廣交流行業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開展鋼鐵生產技術有關諮詢工作;
負責對口環保節能會工作,組織協調行業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工作,組織收集並向政府部門反映有關環保、節能政策;
調查研究鋼鐵工業品種質量發展,並向政府提出有關方針、政策建議,引導產品合理布局,促進冶金行業產品結構調整;
受政府委託,辦理產品技術進步及產業政策的前期工作,以及新產品、新材料等方面科技項目的協調,科技成果鑑定,獎勵申報和評定。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無錫市冶金工業協會,英文名稱:WUXI METALLURG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WMIA。本會同時為無錫市冶金商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組織機構。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冶金行業社團、管理機構、有關中介機構、企業(集團)和與冶金工業相關的科研開發、教育培訓、經營貿易等方面的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全行業非營利性綜合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教育引導本行業會員,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政府服務,為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依靠政府部門和有關組織的支持,組織、協調、指導冶金工業行業社團的工作,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致力於推進全市冶金工業的改革與發展;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和助手,通過為政府和會員(行業)的雙向服務,在政府和會員(行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在行業內發揮服務、組織、協調、監督、自律的作用,為實現無錫冶金工業的全面振興和無錫經濟的更大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是經無錫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無錫市工商聯,登記管理機關是無錫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江蘇省冶金工業協會等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地址在無錫市震澤路恆華科技園12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規行約,協調我市冶金企業調整結構、開拓市場、同行議價、產品進出口等,促進平等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前期性工作;組織和參與收集、整理、分析、發布國內外鋼鐵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信息;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技術經濟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或規範;開展行檢、行評和質量監督工作;受政府、會員和社會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推動技術進步;組織推動有關業務培訓,提高職工的專業和技術素質;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國內技術經濟交流活動,出版發行行業刊物、資料,組織開展行業宣傳交流工作;承辦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有關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為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冶金行業社團、有關管理機構、企業(集團)和行業中介機構以及與冶金工業相關的科研開發、教育培訓、經營貿易等方面的單位,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並經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申請入會單位填寫會員登記表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
(五)使用無錫市冶金工業協會會員單位的名義和標誌;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書。自交還會員證書之日起,即自動失去本會的會員資格。
會員如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若該會員對本會決定有異議,可要求複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定本屆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內的方針、目標和工作計畫;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議需要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若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根據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的提名,選舉和調整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五)根據會長提名,決定聘任秘書長;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撤銷;
(九)推薦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中除第(二)、(四)條以外的職權,還同時行使如下職權:
(一)決定本會副秘書長的聘任或免職;
(二)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根據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的提名,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6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冶金工業社團工作,辦事公正,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可連選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會長因特殊情況變動工作的,可由本會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接替人選,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或簽發)有關重要檔案;
(五)其他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在會長領導下,副會長、秘書長分工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市級冶金行業社團開展工作;
(三)領導常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常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常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年齡最高不超過60周歲。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工作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資助的,接受市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任期屆滿或法定代表人屆中離任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章程的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15個工作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需要註銷的,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8年3月20日第二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