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

2014年3月10日,國家郵政局國郵發〔2014〕44號印發《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9條,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郵發〔2014〕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於2014年2月28日經國家郵政局2014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郵政局

2014年3月10日

管理規定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維護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快遞企業寄遞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核實、保管及處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快遞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快件無法投遞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不詳或錯誤;
(二)收件人死亡,且無合法權利繼承人或代收人;
(三)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
(四)快件保管期屆滿收件人仍未領取;
(五)其他原因導致快件無法投遞。
第四條 快遞企業對快件無法投遞,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處理:
(一)寄件人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不詳或錯誤;
(二)寄件人聲明放棄;
(三)快件退回後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
(四)快件保管期屆滿寄件人仍未領取。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在全國範圍內的監督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的監督施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在本轄區的監督施行。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快遞企業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加強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管理,建立有關台帳記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核實、保管和處理情況,並將處理情況納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
第七條 快遞企業應當安排專門場地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進行保管,保管期限自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登記之日起不少於一年。
快遞企業對不宜長期保存或發生泄漏造成污染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應當拍照並註明快件情形,參照《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快遞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保管期限尚未屆滿,且依照快遞服務契約約定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的,用戶出具相關交寄證明進行查詢並核實的,應當予以投遞或退回,資費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快遞服務契約執行。
對於前款規定所列情形,快遞企業已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進行應急處理的,應當在用戶查詢時向其提供書面說明。
快遞服務契約約定的快件查詢期限屆滿,快遞企業不再向用戶提供查詢服務。
第九條 快遞企業在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保管和處理過程中,不得違法提供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的信息。
第十條 快遞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應當填寫銷毀信件申請表,經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核准後,在郵政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
除信件以外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保管期屆滿無人認領的,由快遞企業依據管理制度進行開拆處理,不宜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十一條 快遞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實施開拆處理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採用技術手段對開拆全過程實行監控,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九十日。
實施開拆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快件的外包裝和快件內的物品進行拍照,並對快件內的物品名稱、性質、重量、特徵等進行詳細登記。
快遞企業能從拆出的物品中尋找到收件人或寄件人信息的,應繼續嘗試投遞或退回。
第十二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認領信息平台,將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開拆快件所登記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第十三條 快遞企業在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時,發現貨幣和相關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人民幣現金,金銀飾品和外幣兌換的人民幣現金,國內現行有效郵票銷售所得價款,以及其他各類可變賣物品交當地相關部門收購(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處理費用和應付快遞服務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中央國庫。
(二)存款單、存摺、銀行票據憑證應送交簽發該單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或外資銀行的境內主報告行處理。
(三)戶口遷移證、護照、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書、證件應送交證件製作機構或證件簽發機構處理。
(四)其他不能變賣的物品,以及第(二)、第(三)項中因簽發該單證或證書的機構撤銷、調整而無法送交的單證或者證書,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五)對其中依法需要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快遞企業對以慈善、救災等公益目的進行捐獻、捐贈形成的快件,出現本規定所列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情形時,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協調轉交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依照本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或轉交有關部門處理時,應當做好處理、交接記錄。
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費用包括保管費用、銷毀費用以及變賣交易費用等。
第十七條 快遞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快遞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快遞市場年度監管報告。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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