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快件寄遞管理辦法

為加強快件寄遞管理,維護快件寄遞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號

《山東省快件寄遞管理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李春亭

二○○一年二月八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快件寄遞管理,維護快件寄遞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際、國內快件寄遞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快件寄遞(亦稱特快專遞、速遞業務、快遞業務),是指經營者接受寄件人的委託,將物品投交收件人或者受郵政企業委託,將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經過郵政網路處理和運輸,投交收件人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品,是指除公路、鐵路、航空運輸企業經營的行包運輸和貨物運輸以外的,以收寄、運輸和投遞方式傳遞的物品。

本辦法所稱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信函包括:書信,各類政務、商務性檔案,各類單據、票據、證件、工程圖紙、契約資料、商品樣本或者說明,各類通知,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包括:書籍、報刊、資料、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媒體以及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四條 省郵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快件寄遞的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郵政行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快件寄遞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快件寄遞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快件寄遞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強化國家安全和保密意識,遵守國家安全、郵政、保密、海關等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和郵政管理秩序。

第六條 從事快件寄遞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報省郵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持批准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登記後,方可經營。

個人不得從事快件寄遞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快件寄遞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場地、服務設施和從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查詢等服務的能力;

(四)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從事快件寄遞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郵政行業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快件寄遞業務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經營業務種類、服務範圍、預期服務質量等;

(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設區的市郵政行業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於15日內初審完畢,出具初審意見;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應當同時上報省郵政主管部門。

省郵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其進行審查並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第十條 省郵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應當發給快件寄遞業務經營批准檔案,並向社會公告。

快件寄遞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批准檔案的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快件寄遞經營活動的單位,自批准之日起滿6個月未開業的,省郵政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其快件寄遞業務經營批准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當變更或者註銷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

第十二條 經批准從事快件寄遞經營活動的單位,可以接受郵政企業委託,代辦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物品的寄遞業務。

郵政企業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批准檔案的單位代辦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物品的寄遞業務。

郵政企業委託快件寄遞經營單位代辦業務,應當簽訂書面協定,並報省郵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快件寄遞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郵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收費,依法納稅,保障用戶通信秘密,確保快件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經營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

(二)買賣、出租、偽造、塗改或者轉借快件寄遞業務經營批准檔案;

(三)將收寄的物品或者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轉手交寄;

(四)收寄國家規定的禁寄危險品、保密檔案以及反動、淫穢、色情和封建迷信物品、印刷品等;

(五)將物品或者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交給未取得合法批准檔案的單位寄遞。

第十五條 快件寄遞經營單位給用戶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用戶因損失賠償與快件寄遞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郵政主管部門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郵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快件寄遞管理,依法對有關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郵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監督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一)擅自從事快件寄遞經營活動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快件寄遞業務經營批准檔案的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快件寄遞業務經營批准檔案;

(三)經營單位不按國家規定收費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快件寄遞業務經營批准檔案。

違反前款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郵政主管部門查獲的違法交寄和攬收的寄遞物品,應當責令違法經營者退還寄件人或者通知寄件人取回;無法退回的,由郵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銷毀。

第二十條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管理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郵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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