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對無期徒刑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以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0年。這一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這之日起計算。對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對無期徒刑犯適用減刑時,應由罪犯所在勞改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同意,然後提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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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事司法活動之一]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
適用範圍 程式 條件 特徵性質 刑法條文 -
死緩犯減刑
死緩犯減刑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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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減刑制度
減刑,又稱特別減刑制度。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
概念 適用條件 執行 -
減刑制度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
減刑的概念 減刑的條件 減刑的適用 減刑的程式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是為確保依法公正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
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
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
名稱定義 刑法特徵 對象 適用情況 其他區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2〕2號發布《...
制定本規定。 -
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布,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
定義和說明 判例 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處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處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5.05.08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