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識犯罪動機

無意識犯罪動機

無意識犯罪動機又稱“潛在犯罪動機”。“有意識犯罪動機”的對稱。未被行為人明確意識到的潛在的、深層的犯罪動機。特點:(1)處於行為人動機體系的深層。以一種不被行為人覺察的方式左右、支配行為人的行為;(2)與行為人自己能意識到的表面的犯罪動機有密切聯繫,這種關係可以表現為置換(如某男青年失戀,就可能因一時口角而打傷另一個與他素來無怨無仇的姑娘)、遞進(被家庭拋棄的青少年可能憎惡整個社會,與整個社會為敵,以損害社會公益取樂)和逆反(一個被強暴專橫的父母管制得服服貼貼、膽小

無意識是精神分析的基本對象。精神分析的無意識概念經歷了弗洛伊德的個體無意識(本我的欲望)、榮格的集體無意識(種族的記憶)與弗羅姆的社會無意識(歷史與文化的傳遞)三個階段。無意識理論在犯罪心理學中的具體體現就是無意識罪動機的觀點。

經典精神分析認為,這種動機的無意識性是個體“有意”壓抑動機,導致該動機隱伏於無意識層面的結果。它可以環節或解除焦慮。集體無意識的動機書人類或所屬群體之經驗、智慧範式對於個體行為(及犯罪行為)的潛在支配作用。社會無意識的動機則強調已經存在的社會或群體規範對於個體行為(及犯罪行為)的潛在影響力量。

新精神分析學者,希利(W. Healy)與亞歷山大(F. Alexander)等,則把某些犯罪行為模式看作無意識動機作用下的象徵性反應。例如,一個搶劫犯使用武器被看作缺乏男子氣概的反向作用,槍被看作男子氣概的象徵。入室盜竊犯罪被看作無意識的強姦欲望的替代性反應。他們提出,犯罪行為掩藏的常見無意識動機包括:對自卑感的過度補償,對父母的怨恨反應,擺脫罪惡感的企圖,追求自我懲罰的傾向。

自從精神分析理論提出無意識學說以來,對無意識的研究稱為人類心理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也是人類深度探索自身精神世界的有價值的維度。在現實的某些犯罪現象中(青少年犯罪、群體犯罪、變態型犯罪、過失犯罪、情緒型犯罪等),確實可以分析出其無意識犯罪動機構成成分。同樣,在犯罪人心理現象的研究分析中,無意識客觀地存在於犯罪心理結構的動力結構、特徵結構、調節結構及心理狀態之中,是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之犯罪心理不可缺失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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