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轉讓的核算

無形資產轉讓的核算是指企業對擁有的無形資產對外轉讓的會計核算。企業轉讓其無形資產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轉讓其所有權,二是轉讓其使用權。在會計核算上,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與轉讓使用權,處理方法不一樣。如為轉讓其所有權,則對出讓方來說,對無形資產不再擁有占用、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受讓方則對該項無形資產擁有占用、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可以隨時加以利用或轉讓,出讓方不得進行干涉。為了正確反映無形資產轉讓的核算,應設定“無形資產”、“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企業通過轉讓無形資產所獲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處理,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收到收入時於,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無形資產的攤余價值作為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受方支付的購買費用,應將其下本金化,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企業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則出讓方仍保留對該項無形的資產所有權.對其仍擁有占用、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它僅僅是將部分使用權讓渡給其他企業,受讓方對其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只能根據契約的規定合理使用。企業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與轉讓其所有權相同,均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但結轉成,的方法不一樣,由於企業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仍應作為企業資產進行核算,也就是說仍保留其帳面價值,不得在帳上轉銷,只將履行契約所發生的費用,作為轉讓其使用權的轉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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