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市委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黨發〔2002〕8號)精神,設定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行政執法局)。市行政執法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劃入的職能:

(一)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承擔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承擔的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三)市園林管理局承擔的城市綠化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四)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擔的市政道路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五)市環境保護局承擔的環境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職能。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對無照商販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七)市公安局承擔的對侵占人行道、人行天橋、過街通道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八)市建設委員會承擔的對建築施工工地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職能。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起草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方面的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工作,開展執法監督;根據需要,統一調動指揮各區行政執法人員。

(三)負責查處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查處或指定查處發生管轄爭議的案件,查處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

(四)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隊伍法律知識和執法業務的培訓、考核以及執法人員的資格認定和跨區輪崗交流工作。

(五)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問題的調查研究。

(六)負責各區行政執法局(大隊)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對主要領導的任免、工作人員的調入和內部機構的設定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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