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劃入的職能:
(一)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承擔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承擔的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三)市園林管理局承擔的城市綠化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四)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擔的市政道路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五)市環境保護局承擔的環境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職能。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對無照商販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七)市公安局承擔的對侵占人行道、人行天橋、過街通道管理行政處罰職能。
(八)市建設委員會承擔的對建築施工工地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職能。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起草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方面的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工作,開展執法監督;根據需要,統一調動指揮各區行政執法人員。
(三)負責查處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查處或指定查處發生管轄爭議的案件,查處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
(四)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隊伍法律知識和執法業務的培訓、考核以及執法人員的資格認定和跨區輪崗交流工作。
(五)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問題的調查研究。
(六)負責各區行政執法局(大隊)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對主要領導的任免、工作人員的調入和內部機構的設定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