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烏魯木齊市中小企業信用促進會於2006年批准成立,是一個由信譽良好的中小企業、社會中介、金融機構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業務受烏魯木齊市經濟委員會指導,目前有會員單位200餘家。
本會的主旨在於加強會員信用自律,構建信用體系,整合併共享信用信息,推廣信用產品,促進中小企業、信用評估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之間相互溝通和交流,並受託負責中小企業貸款項目的初審、篩選、推薦、反饋及協調、服務工作,承擔、承辦為會員提供融資、培訓等有關服務事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烏魯木齊市中小企業信用促進會。
第二條 本會由烏魯木齊市轄區內信譽良好的中小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等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增強廣大會員的法律意識和信用觀念;倡導會員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共道德規範,共同建設信用體系;整合併共享信用信息,促進會員相互溝通和交流;規範會員信用行為,加強會員信用自律;推廣信用產品,以高效率、全方位的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以公正、嚴謹的作風確認會員企業的市場信用度,營造烏魯木齊市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
第四條 本會接受烏魯木齊市經濟委員會業務指導,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烏魯木齊市新華南路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我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調查了解全市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反映企業信用建設動態,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對本會會員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對會員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並反饋、披露、公布評價結果;
(三)大力弘揚誠實信用的行為規範,探索企業信用管理方法,制定並推廣切實可行的中小企業信用標準及規範;有效組織企業信用管理經驗交流活動,鼓勵會員相互支持,相互幫助,共同發展;促進會員自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全面開展企業信用教育,培訓企業信用管理人員,提高企業信用意識和信用管理水平,促進企業依法經營和誠信經營,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開展與國內外同類組織的交流和合作,了解國內外企業信用管理的先進理念和做法,組織考察活動,以信用搭台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類企業信用事務及信息服務,開展法律諮詢、企業資信調查、信用查詢、信用評估以及訴訟代理等各項服務,積極推進信用服務產業的發展;
(七)組織開展企業信用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研究企業信用發展動態,建立企業信用理論,提出政策建議和立法建議;
(八)組織開展信用評估中介機構、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合作與發展的交流;
(九)承擔、承辦為會員提供融資的有關服務事宜。受託負責中小企業貸款項目的初審、篩選、推薦、反饋及協調、服務工作。並對相關政策法規及工作要求在本會內進行督辦落實;
(十)承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申請入會企業必須是在烏魯木齊轄區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中小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遵紀守法、按章納稅、誠實信用;
(四)經營狀況良好,有發展前景。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入會企業可直接下載《烏魯木齊市中小企業信用促進會入會申請書》,真實完整填寫內容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單位行政公章;
(二)申請人經由本會指定機構進行資信評審,並將評審結果提交本會;
(三)本會秘書處按本章程規定進行審查;
(四)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核准;
(五)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企業可通過促進會簡報、網站及各類會議、活動中獲取政府政策相關信息;
(三)為全體會員企業提供有關辦事程式及諮詢服務,並幫助協調有關事宜;
(四)會員企業優先享受政府對中小企業扶持的各類推薦工作;
(五)會員企業優先享受在促進會網站及活動中的各種宣傳;
(六)會員企業優先並優惠參加我會組織的各類培訓;
(七)享有藉助本會幫助,擴大企業知名度和產品銷路的權利;
(八)各類赴國內外的參觀、考察、交流和展覽展銷活動,會員企業優惠、優先參加;
(九)可獲得會員企業相關信用信息;
(十)享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力;
(十一)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權利;
(十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忠實反映企業信用建設與發展的意見和要求,提供相關信息,接受本會信用評價;
(六)會員之間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共同發展,自覺維護會員的商業秘密;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八)其他依照章程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如果會員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除名處理。
(一)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喪失信譽,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嚴重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違反本章程,經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會員代表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報告;
(五)討論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召集;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要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會業務範圍的工作;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受理事會委託處理相關事宜;
(五)受會長委託,副會長可以行使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根據會員年度信用狀況提出會籍調整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資助收入;
(三)主管機關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包括:
(一)會議、宣傳和培訓費用;
(二)學習交流及開展諮詢、調查、服務活動的費用;
(三)用於信息體系建設。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將財務收支情況向理事會 報告並提請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變更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名稱、主管部門等發生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涉及社團登記變更事項,在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決議並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應立即向社團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本會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終止。
(一)依照國家法律決定撤銷;
(二)完成宗旨和職責,自行解散;
(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要求終止;
(四)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
(五)因其它原因無法續存。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5月1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