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概述
根據市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改革方案〉的通知》(市黨辦〔2002〕98號)和烏魯木齊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中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的批覆》(烏編委〔2005〕7號)檔案精神,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17個職能部門和政治部。 烏魯木齊市全市有天山區人民法院、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新市區人民法院、水磨溝人民區法院、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東山區人民法院、達坂城區人民法院(2002年6月以前為南山礦區人民法院)等8個基層人民法院,共有幹警544人,內設機構80個,設有審判庭42個;原下設人民法庭15個,2001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設在市區的法庭均要撤銷,現留有3個人民法庭(頭屯河區法院的八鋼法庭、烏魯木齊縣法院的安寧渠人民法庭、坂房溝人民法庭),基本適應當前全市的司法審判工作。
機構職責
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23個職能部門和政治部,各庭室職責如下:
一、政治部
在院黨組的領導下,協同市委加強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及兩級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兩級法院系統評先創優和獎勵表彰工作;兩級法院系統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辦理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事宜;兩級法院系統司法警察警銜審查上報;兩級法院補員、初任法官審核;起草兩級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的有關材料及隊伍建設、組織人事工作相關材料;機關的組織人事工作;依法治市和普法工作;協助機構編制部門管理本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機構編制工作;承擔院黨組交辦的日常事務;機關中心學習組的組織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落實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宣傳工作。
二、機關黨委
在院黨組的領導下,負責機關黨支部的組織、思想建設工作;開展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辦理機關黨委會議做出的決定事項;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領導本院工會、青年團、婦委會(含機關的計畫生育工作)等民眾組織工作。
三、辦公室(下設檔案科)
辦公室職責: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機要、檔案、翻譯、接待、會務、印章、綜合治理等行政工作;負責圖書資料、報刊雜誌的征訂、發放、管理工作;起草本院工作運行中的綜合性檔案、報告及業務工作會議的有關材料;承擔對基層法院及中院各部門的考核工作;承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及其來信。
四、司法行政技術裝備處(下設財務科、技術科、機關事務管理中心)
司法行政技術裝備處職責:負責法院系統專項物資裝備的計畫、採購、管理及分配工作;負責食堂、車輛管理工作;負責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槍枝彈藥管理工作;承擔機關事務管理工作;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負責司法技術諮詢工作;依法執行死刑犯刑場屍體的檢驗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
五、立案第一庭
負責本院受理各類案件的立案工作;負責案件訴前財產保全的審查裁定;依法辦理不予受理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六、立案第二庭
負責涉訴信訪工作;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及檢察機關提起的抗訴案件的審查工作;負責全市法院案件風險評估工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涉訴信訪工作。
七、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民語系刑事案件;審理依法由本院管轄的民語系減刑、假釋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八、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審理依法由本院管轄的漢語系減刑、假釋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九、少年案件審判庭
依法審判未成年人的各類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的第一、二審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繼承等案件;審理未成年犯管教所報請的減刑假釋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
十、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有關人身權、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不含不動產的權屬糾紛)、醫療糾紛、特殊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及民間借貸、合夥協定、債權轉讓等糾紛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自然人之間的買賣契約、贈與契約、承攬契約、運輸契約等糾紛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
十一、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商事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
十二、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有關智慧財產權契約、權屬、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和技術契約糾紛案件;依法審判破產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依法審判公司清算案件;依法審判第一審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案件;指導監督基層法院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
十三、民事審判第四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有關房地產、不動產相鄰關係及其他不動產、農村承包契約、勞務(僱傭)契約等糾紛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
十四、民事審判第五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工作。
十五、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依法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兩級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案件的違法確認事宜;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承擔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
十六、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由本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各類案件;依法審理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依法審理由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各類再審案件;依法審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的,由本院提起再審的各類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十七、執行局(下設執行一、二、三庭)
依法執行本院第一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基層人民法院按程式移送本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管理和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執行一庭職責:依法執行立案號為單號的以下各類案件:依法執行本院第一審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及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本院提級執行、上級法院指令執行及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協助外地法院在本市轄區內的案件執行工作。
執行二庭職責:依法執行立案號為雙號的以下各類案件:具體案件範圍與執行一庭相同。
執行三庭職責:本院各類執行案件的預立案審查;依法審查所依據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執行異議、申請複議或申訴的執行案件;審查執行迴轉、撤回執行申請、暫緩、中止、終結、指定、提級以及不予執行的案件;對案件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提出異議的審查;審核委託執行的案件;審批各基層法院跨轄區執行的案件;協調執行衝突案件;本院執行案款及扣押財產的管理工作;兩級法院執行人員業務培訓考核工作;監督本院及各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八、司法警察支隊(下設直屬一、二、三大隊)
法院系統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和警務管理;警衛法庭、羈押人犯、送達法律文書、拘傳當事人;執行死刑;配合審判庭和執行機構的有關工作;負責保全、機關安全保衛,維護機關工作秩序;指導和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九、審判管理辦公室
履行審判管理職責;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案件質效評估工作;負責起草本院審判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十、研究室
起草本院審判業務方面的規章制度;修志工作;參與立法活動,組織、匯總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的意見;負責司法統計工作;負責綜合信息、調查研究、院辦刊物編輯等工作。
二十一、審判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審判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安排、記錄、製作會議決議;負責審判委員會檔案管理;負責對審判委員會決議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對下級法院有關審判業務請示予以答覆;負責基層法院審判業務的培訓、指導等工作。
二十二、紀檢監察室
兩級法院的行政監察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兩級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黨紀、政紀的情況;受理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審查或協助審查對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督導或查處違紀行為;機關聯席會議通報制度的督導、落實工作。
二十三、拍賣管理辦公室
審查司法委託鑑定、拍賣各案委託事項;搖珠確定司法委託鑑定、拍賣各案社會中介組織;對社會中介組織受託事務的監管;負責對司法委託拍賣的監督;協調案件承辦人與受託中介組織的關係;建立年度司法委託鑑定、拍賣工作檯帳及檔案等工作。
基層法院
基層法院概況1992年以來,烏魯木齊市全市有天山區人民法院、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新市區人民法院、水磨溝人民區法院、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東山區人民法院、達坂城區人民法院(2002年6月以前為南山礦區人民法院)等8個基層人民法院,共有幹警544人,內設機構80個,設有審判庭42個;原下設人民法庭15個,2001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設在市區的法庭均要撤銷,現留有3個人民法庭(頭屯河區法院的八鋼法庭、烏魯木齊縣法院的安寧渠人民法庭、坂房溝人民法庭),基本適應當前全市的司法審判工作。
烏魯木齊縣法院烏魯木齊縣法院原在烏魯木齊縣七道灣鄉紅山村。1999年至2001年烏魯木齊縣法院訴訟管轄區域為24個鄉、鎮、場,人口17萬,區域面積7800平方公里。2001年7月,烏魯木齊市委決定調整近郊4個鄉的行政區劃,該院訴訟管轄區域縮減為4800平方公里,所轄單位也減少為12個鄉、鎮、場,轄區人口7萬。2000年,為了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遷址到南湖。在設有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室的基礎上,1988年8月設立告訴申訴庭、行政審判庭;1990年增設政工科,1993年7月成立少年庭;1996年又增設研究室。現全院幹警29人,內設機構10個;設有辦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司法警察大隊、研究室等。
為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方便烏魯木齊縣農牧民訴訟,1986年-2003年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設基層人民法庭5個,列編制30名。設有二宮人民法庭、安寧渠人民法庭、板房溝法庭、達坂城法庭、永豐人民法庭。永豐人民法庭於1999年12月撤銷;二宮人民法庭1995年被烏魯木齊市委、市人政府授予綜合治理先進單位,1999年被高級人民法院授予全疆人民滿意法庭榮譽稱號,並榮立集體“二等功”,2000年榮獲自治區級“青年文明號”稱號,於2001年撤銷。達坂城人民法庭於2002年6月因達坂城地區行政區劃調整後撤銷,資產移交達坂城區人民法院;現留有安寧渠人民法庭、板房溝人民法庭、永豐人民法庭(2002年經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恢復成立)三個法庭。1999年,板房溝人民法庭獲烏魯木齊市級“青年文明號”稱號,2003年安寧渠人民法庭獲自治區級“調解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人民法院的原名烏魯木齊市南山礦區人民法院,南山礦區人民法院原設在阿拉溝南山礦區區委家屬樓。2002年6月,隨著達坂城區的成立,南山礦區人民法院院址遷至達坂城鎮(原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達坂城人民法庭樓內),正式更名為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人民法院。目前,達坂城區區轄面積5800多平方公里,常駐人口5萬多,距市區90公里。現全院幹警22名,內設機構5個;設有辦公室、執行局、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
頭屯河區人民法院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位於烏魯木齊市西北郊,距市區約20公里。頭屯河區轄區面積約300平方公里,轄區有5個街道辦事處和1個牧場,人口13餘萬。1988年由新疆八一鋼鐵廠隨頭屯河區機關遷至烏魯木齊市火車西站,與頭屯河區委、區人民檢察院在同一院內辦公。2003年,為了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在北站公路新建5700 平方米的審判綜合大樓,於2004年12月6日遷入,辦公條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79年7月,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1985年4月成立經濟庭;1990年8月,成立告訴申訴庭、執行庭;1991年5月,成立行政審判庭;1993年3月,成立經濟糾紛調解中心。2002年根據區委和人民法院改革方案,民事審判庭與經濟審判庭合併為民事審判庭;執行庭改為執行局。現全院幹警46人,內設機構9個。設有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法警隊、政工科、辦公室等9個部門。
為了方便駐區單位居民民眾及三坪農場、五一農場等三大農場職工訴訟,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於1987年10月、1988年11月分別在三坪農場和八一鋼鐵廠成立了西郊法庭、八鋼法庭。2000年12月西郊法庭撤銷,留有八鋼法庭,該法庭設在新疆八一鋼鐵廠八一路,為駐地廣大職工和居民訴訟提供了方便。
米東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12月27日由原烏魯木齊市東山區人民法院和昌吉州米泉市人民法院合併成立。院址設在米東區古牧地西路與振興南路交匯處,建築面積7221.5平方米,距烏魯木齊市中心18公里。轄區面積3407平方公里,人口19餘萬人,下轄五個鎮、兩個鄉、六個辦事處。目前,米東區法院內設機構有14個:辦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監察室、司法警察大隊、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少年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羊毛工法庭。在編幹警102人,由8個民族組成。其中審判人員67人,占全員總數的65.69%。具有法律大專以上學歷的占全院人數的84.31%。
水磨溝區人民法院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所在地位於烏魯木齊市城東北,面積121.7平方公里,據2003年人口統計,常駐人口16.39萬,流動人口5.35萬,下轄7個辦事處1個鄉。1990年9月,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從水磨溝公園對面搬遷到烏魯木齊市五星北路37號。隨著案件的增多和人員的增加,2001年6月遷入法院新址水磨溝區新民西街2號,建築面積5989 平方米。現全院幹警71人,內設機構11個。1991年成立政工科,1993年成立經濟糾紛調解中心 ;1995年成立法警隊。1999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撤銷告訴申訴庭,成立了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增設研究室、紀檢組。現設政工科、辦公室、研究室、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局、審判監督庭、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隊等11個職能部門。
為了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為烏魯木齊市的經濟建設、社會穩定提供法律服務,1999年6月成立南湖人民法庭,2001年3月撤銷。
新市區人民法院1986年至1999年4月在烏魯木齊市河南東路7號辦公。隨著審判案件的增多和人員的增加,1999年5月遷址至烏魯木齊市蘇州路85號,建築總面積為 平方米,全院幹警的辦公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現全院幹警有92人,內設機構12個。1992年增設少年法庭,1993年增設法警隊,1997年增設研究室,1998年增設紀檢組。1999年初撤銷了告訴申訴審判庭,分別成立了立案庭、審判監督庭;1999年將執行庭改為執行局;2003年5月撤銷少年法庭,並將民事審判庭改為民事審判一庭,經濟審判庭改為民事審判二庭。2003年4月進行機構改革後,設有辦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研究室、法警隊、監察室等12個職能部門。
新市區人民法院為了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為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經濟建設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服務,同時也為了方便轄區內的民眾訴訟,於1994年6月31日成立了建院以來的第一個派出法庭—喀什西路人民法庭;2001年3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撤銷喀什西路法庭。
1992年1月至2000年2月以前,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院址設在烏魯木齊市奇台路110號。2000年2月14日,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遷址到烏魯木齊市友好南路122號,建築總面積為 平方米,辦公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為完成各項審判任務奠定了基礎。
隨著案件和人員的增加,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變化較大。1993年4月設立經濟糾紛調解中心,1997年5月撤銷。1993年9月設立少年審判庭,後與行政審判庭合併,稱為行政少年庭。1995年7月設立研究室和法警大隊;2003年3月原民事審判庭更名為民事審判一庭,原經濟審判庭更名為民事審判二庭;同時設立了書記員管理辦公室。現全院幹警124人,內設機構12個,設有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執行局、行政少年庭、審判監督庭、立案庭、政工科、研究室、辦公室、書記員管理辦公室、法警大隊。
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原設有後峽法庭(80年代設立)、西山法庭(1995年7月成立)兩個人民法庭,分別於2000年7月和2003年1月撤銷。
天山區人民法院自1992年以來,院址設在烏魯木齊市光明路7號。1992年7月,天山區人民法院加高樓房工程竣工增加面積580平方米,擴建大、小法庭5個。隨著案件的增加和人員的增多,法院在光明路的辦公環境已遠遠不能滿足正常審判工作的需要。1999年6月,新的審判綜合大樓在金銀大道破土動工,總面積14600平方米,於2001年11月竣工,全院於11月18日搬入新樓辦公。新的審判綜合大樓設有1個大法庭,4箇中法庭,23個小法庭,2人1間辦公室,大大緩解了長期以來辦公室擁擠、辦公環境差的局面。
2002年,天山區法院根據新黨辦【2002】3號《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州縣市區人民法院機構改革意見>的通知》檔案精神,結合天山區人民法院的實際,制定出本院機構改革方案。全院有120名幹警,內設機構12個,設有辦公室、研究室、監察室、執行局、政工科、司法警察大隊、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
法院地址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南湖東路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