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烏蘭察布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烏蘭察布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為了加強和規範對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的管理,保障學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通知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轉發市教育局關於烏蘭察布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烏政發〔2011〕317號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察哈爾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市教育局制定的《烏蘭察布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烏蘭察布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烏蘭察布市教育局,2011年11月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開辦的,以方便家長為目的,為學生提供住宿、休息、餐飲等公益性和服務性相結合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生校外託管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實行“以旗縣市區為主,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由教育、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衛生、公安、蘇木鄉鎮政府等行政部門共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規範學校對被託管的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練,禁止在職教職員工開辦或兼職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禁止學校和教職員工向學生和家長推薦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教育引導學生和家長去正規,經相關部門許可的學生校外託管機構。

第六條 工商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審核資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校外託管機構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此項工作在未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之前由衛生部門負責)。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的傳染病、消毒措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

第九條 公安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蘇木鄉鎮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日常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開辦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到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申請學生校外託管機構名稱預先核准;

(二)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從業人員體檢及健康證;

(四)到當地公安行政部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五)出據場所為100平方米以上並符合安全標準的三層以下建築的有效證明;

(六)在居民樓內開辦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的,應當經由託管人和學生家長簽字同意,並加蓋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章;

(七)出據流動資金不低於3萬元人民幣的有效證明;

(八)根據開辦者申請的經營範圍,持法律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手續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四章 申辦要求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開辦學生校外託管機構,但在校教職員工除外。

第十三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的服務時間自行設定。服務內容為提供就餐和相應的休息、活動場所,不得開展教育培訓活動,也不得從事與學生校外託管工作無關的其它業務。

第十四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必須遠離污染區和危險源,禁止在廠房、地下(半地下)室、倉庫、違法建築內設定學生校外託管機構。

第十五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應配備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員與學生至少按l:20的比例配備。

第十六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加強託管場所的食品衛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十七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應當與學生監護人簽訂託管服務協定書,託管學生安全協定書,明確責任,保證學生生命安全,明確託管期限時間、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義務:

(一)根據託管學生安全協定書的條款保障學生在學校與學生校外託管機構之間,學生校外託管機構與學生家庭住所之間的在途安全;

(二)學生未按時到達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的,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並積極查找,必要時立即報案;

(三)學生在託管時間內必須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四)出現突發事件時,應立即保護、救助學生,並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

第十九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經營,應履行以下食品衛生管理義務:

(一)保證託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嚴禁食物中毒;

(三)就餐環境、餐具等設施要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制;

(四)配餐要合理,營養標準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小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並在就餐場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樣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配備食品留樣、消毒的專用容器和專用設備;

(六)不得制售冷葷冷盤及其它容易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應當從正規渠道採購食品及其原料,做好採購台賬記錄並保留1年,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不自行配餐的,應當與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簽定配餐協定,並索取對方有效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及各類衛生許可證的複印件,為學生提供安全衛生的飲食。

(七)一人一床,床與床之間有一定間距,不得設定通鋪;

(八)餐飲器具、洗滌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標識、不得混用。每日清潔,滅菌消毒。

第二十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或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立即向屬地教育、食品藥品監督、衛生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其所在學校。

第二十一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應當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被託管學生,使之身心不受到傷害。

第二十二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必須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使用學生接送車的,必須符合《烏蘭察布市校車管理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並自行承擔費用。

第二十四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制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在服務場所明顯位置上公示。必須按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單列餐飲費用,做到專款專用。要制定退費制度並告知學生監護人。

第二十五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應當對託管學生登記造冊,並將託管學生名冊及對應的接送人員等資料報學生就讀的學校及所在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未經許可擅自開辦的,或者被撤銷許可後仍繼續開辦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發現要依法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罰。教育、衛生、公安、蘇木鄉鎮政府及城區街道辦事處一經發現要立即通報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依許可權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或教職員工不得向學生或家長推薦學生校外託管機構,也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設立託管機構,一經發現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學生託管機構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註冊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衛生部門按職責和許可權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在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監管工作中出現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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