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來源:烏海市教體局 更新日期:2008-12-15 閱讀次數:1489
三區教體(文教體局)、市直學校:
為了進一步促進全市中國小學業評價制度改革,形成科學、完善的學籍管理制度,市教育局在總結經驗、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訂了《烏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從2008年年底起,全市中國小學籍實行信息化管理。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學校要認真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做到學籍管理有專人、專機、專室。專用計算機的配置性能要好,須配備攝像頭和雷射印表機。專職管理人員要勤懇敬業、相對穩定,確保本地區和本學校學籍管理的準確性和連續性。
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領導要充分重視此項工作,嚴格執行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學籍管理制度,明確本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管理責任和許可權,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及時將學生考核評價、日常管理記錄、學籍變更等資料分類歸檔,及時錄入管理系統,同時落實信息安全措施,確保管理工作規範、嚴密。
附屬檔案:《烏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烏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鞏固基礎教育發展成果,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特制訂《烏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一、適用範圍1.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中國小校。幼稚園參照有關條款執行,實行登記制度。
二、入學2.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達到法定年齡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殘疾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國小畢業生全部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升入劃定的國中。各區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按國中的施教區分配給各國中學校,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區教育行政部門須將有關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會公示,並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將《入學通知書》及時送達學生法定監護人。
學校不得通過任何書面考試或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3.國中畢業生經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國中畢業升學考試”選拔後,升入高一級學校。各級各類學校招生,均根據考試成績、評價考核結果,依照考生志願擇優錄取。錄取學生必須經過市教育局審核方可給予學籍註冊。
4.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5.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快慢班、實驗班、重點班等。幼稚園小、中、大班分別不高於25、30、35人,國小班額為45人以下,中學班額為50人以下。所有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招生區範圍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6.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戶口證明、暫住證明)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給予學籍。
7.國小、國中、高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市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按規定的學籍號備案。學生在校期間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8.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主管教育部門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9.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 休學期滿後,尚不能如期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續休手續。
10.轉學條件(1)戶口遷移並且住址搬遷。(2)隨軍或父母從事特殊職業工作環境變化隨父母上學的。(3)無本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來我市就學,可以轉入並註冊本地學籍,收費和教學管理方面與本地生同等對待。所入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予以安排。(4)轉學者需持有相關證件或證明(戶口薄、房產證、有關部門證明等)。
市內學生轉到市外,欲在本學段內轉回本市的,須由市內的原學校提供電子學籍。不能重新註冊學籍,執行學段內電子學籍不重複原則。
學生休學期間不轉學。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本市範圍內高中學生原則上不轉學。高中畢業年級不轉學。
嚴格控制班模過大學校的學生轉入,執行有關控制班模和控制擇校有關規定。
11.轉學程式
先進行轉學聯繫。學生欲轉學時,需填寫轉學聯繫表一式四份,先由轉出、轉入雙方學校同意蓋章後,再由雙方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審批蓋章,四方均同意蓋章後,表示聯繫完成。完成後的聯繫表四方各留一份備案。
聯繫完成後,由轉出學校出具轉學證明,並提供學籍檔案。轉學者憑聯繫表和轉學證,攜帶學籍檔案到轉入學校報到。市內轉學通過學籍軟體轉移電子學籍檔案。
聯繫未完成的情況下,轉出學校不得提前出具轉學證,轉入學校不得提前接收轉學者。
12.借讀生系指非本地戶籍、具備本地就讀條件,且不註冊本地學籍的學生。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由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借讀申請,落實就讀學校。
借讀期一般為1年,最多不超過2年。凡沒有明確期限、借讀期超過2年或2年內學生在本學段畢業者,不能按借讀受理,符合外來務工子女就學條件的,可以轉入並註冊本地學籍。
13.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將學生檔案寄回原學校。
14.國小、國中、高中在校生每學年自然升一級。
15.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任課教師認可,學校同意,經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可予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
新生年級和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跳級。
16.中國小不實行留級制度。
17.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中途輟學,由班主任及時向學校校長報告,並進行家訪,查明原因,並動員督促其到校。經動員,學生仍不到校時,校長應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針對學生輟學原因,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採取教育和行政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復學。對於造成學生輟學的責任者,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18.各學校每年9月份要向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上學年學生輟學情況,並對輟學生造冊登記,對隱瞞不報的鄉鎮和學校要給予通報批評,並給予主要領導嚴肅處理。
19.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者,學生及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申核同意並報所屬教育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予以辦理退學手續。除屬符合規定退學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得辦理退學手續。
20.高中學生逾期不報到、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以及達到學校自動退學規定者,經學校報請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按自動退學處理。
21.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出具退學證明。
22.退學後,年齡不足十八周歲的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學校無特殊理由,一般應準予重新回學校學習。
23.凡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評價、學科學習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學生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專用鋼印驗訖的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證書》,上面加蓋“畢業”字樣章。
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符合規定的畢業資格,準予發給畢業證書。高中畢業生名單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統一對畢業證進行驗印。
24.雖然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評價不合格或學科學習成績有兩科不合格者,經補考仍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按照畢業審批程式審核後,由學校發給學生加蓋“結業”字樣的義務教育證書。
高中學生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條件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25.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評價和課程計畫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考核。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按基礎教育課程改革要求及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評價要有利於對學生的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要有利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26.評價要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的變化和進步,重視對學生的日常評價,全面、準確、科學地評價學生。評價結果不張榜、不排名次。
學業評價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每學期要對每一學科進行考試或考查。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採用學生自評、互評、家長和教師評價相結合的方式。評價結果分為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和綜合性評語。
27.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28.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檔案。
29.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義務教育階段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高中學生在校期間被法務部門判刑、勞動管教、留校察看期間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校規校紀達到一定程度,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溝通,處分結論要與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學校和當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裁定。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程式外,還須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30.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檔案。
31.義務教育階段對極個別品德行為偏常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可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送到專門接受此類學生的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相應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32.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年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高中學生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學校可同意其試讀一學期,試讀期間表現好,未重犯錯誤,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恢復其學籍。
33.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管理體制。高中、市直屬學校學生學籍由學校、市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國中、國小學籍由學校和區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幼稚園參考本規定有關條款,實行登記管理。
34.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學籍檔案中註明。
35.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等手續的學生。
36.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37.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市教育局。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