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烈山區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審計工作的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向區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和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區級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對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4、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以及本區城市和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
5、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8、區、鎮級建設項目概(預)算、決算情況。
9、根據區委、區政府決定或接受區委組織部和市級有關部門委託的縣級一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進行的審計事項。
(四)向區長提交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對區黨政機關及鄉鎮領導和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七)辦理大要案審計查證,配合、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經濟案件。
(八)承擔局機關審計幹部隊伍建設;指導審計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監督部門單位內審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