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是為褒揚烈士,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弘揚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制定的法規,2013年6月27日,經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7號發布,自2013年6月28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47號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3年6月28日

政策全文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褒揚烈士,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弘揚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紀念烈士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設施。

第三條 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紀念意義和建設規模,對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管理。

烈士紀念設施分為:

(一)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

(二)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三)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四)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未列入等級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保護管理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進行保護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保護管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有關專項規劃,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安排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補助經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安排當地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經費。維修改造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加強工作力量,明確管理責任。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為紀念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等各個歷史時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和主要革命根據地鬥爭中犧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二)為紀念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三)為紀念為中國革命鬥爭中犧牲的知名國際友人而修建的紀念設施;

(四)位於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規模較大的烈士紀念設施。

省級以下各級烈士紀念設施,根據其紀念意義和建設規模,分別確定為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第七條 確定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民政部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確定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民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劃定保護範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對屬於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誌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

第九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辦理烈士紀念設施土地使用權屬檔案。

第十條 改建、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經原批准等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並納入建設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未經批准,不得遷移烈士紀念設施。

因重大建設工程確需遷移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的,須經原批准等級的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備案。

遷移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的,應當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二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綠化美化環境,實現園林化,使烈士紀念設施形成莊嚴、肅穆、優美的環境和氣氛,為社會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場所。

第十三條 各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人民政府安排,開展烈士史料徵集研究、事跡編纂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烈士紀念活動,宣傳烈士的英雄事跡、獻身精神和高尚品質。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具備條件的列入紅色旅遊發展規劃,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作用。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配備具備資質的講解員。

第十四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瞻仰憑弔服務、崗位責任、安全管理等內部制度和工作規範,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遷移烈士紀念設施,非法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遺體的,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紀念設施、烈士史料或者遺物遭受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28日起施行。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發布的《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問:我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現狀如何?為什麼制定本《辦法》?

答: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各個歷史時期,無數烈士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人民幸福矢志奮鬥、英勇犧牲。為緬懷和紀念為國家和人民犧牲的烈士,目前國家建立了2.5萬座烈士紀念設施,設立4151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其中,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181個、省級烈士紀念設施419個、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351個、縣級烈士紀念設施2811個、其他烈士紀念設施389個,基本上每個縣都有一個烈士陵園,共安葬烈士140多萬人。

2011年7月,國務院新頒布的《烈士褒揚條例》將“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改稱為“烈士紀念設施”。1995年7月,民政部頒布的《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的依據已發生變化。同時,部分內容明顯滯後於新時期烈士褒揚工作的需要,亟需根據新形勢、新任務調整完善。為進一步規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充分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烈士、教育民眾”的主題功能。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民政部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頒布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問:新頒布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與原來的《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相比有哪些突出的變化?

答:新頒布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在原來的《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的基礎上作了較大幅度調整和完善,主要有六個方面:一是設立了烈士紀念設施分級保護管理體系;二是明確了申報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的基本條件;三是明確了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辦理土地使用權屬檔案的方法和責任;四是進一步明確了改建、擴建和遷移烈士紀念設施的報批程式;五是提出了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納入紅色旅遊發展規劃、建設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配備講解員的要求;六是嚴格了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的法律責任。

問:為什麼要對烈士紀念設施進行分級保護管理?如何分級?

答:我國烈士紀念設施數量眾多,分布範圍廣泛。為有效進行保護管理,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紀念意義和建設規模,對烈士紀念設施進行分級保護管理。這一體系的設立,既是工作實踐的總結,也是對各級民政部門責任的明確。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將烈士紀念設施劃分為國家級、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四個等級。

問:符合哪些基本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可以申報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

答:《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一是為紀念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等各個歷史時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和主要革命根據地鬥爭中犧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二是為紀念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三是為中國革命鬥爭犧牲的知名國際友人而修建的紀念設施;四是位於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規模較大的烈士紀念設施。確定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民政部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問:烈士紀念設施如何劃定保護標誌和範圍?

答:烈士紀念設施是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的重要資源,不可再生,需要設立保護標誌,明確保護範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劃定保護範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對屬於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誌。同時還規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辦理烈士紀念設施土地使用權屬檔案。

問: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烈士紀念設施的報批程式是什麼?

答:《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烈士紀念設施。為明確相關批准程式,《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規定,改建、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經原批准等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並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因重大建設工程確需遷移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的,須經原批准等級的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備案。遷移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的,應當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問:《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加強工作力量,明確管理責任。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是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政府安排,開展烈士史料徵集研究、事跡編纂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烈士紀念活動,宣傳烈士的英雄事跡、獻身精神和高尚品質。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配備具備資質的講解員,並要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具備條件的列入紅色旅遊發展規劃,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作用。同時規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瞻仰憑弔服務、崗位責任、安全管理等內部制度和工作規範,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保護管理工作水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