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爐原則
所謂“火爐原則”,就是把“火爐”燒得紅紅的,放在那裡,本身並不會主動燙人,但只要有人敢於觸摸,它就必燙無疑,不會顧及觸摸者的身份,人人平等,誰摸燙誰,而且立即處罰,沒有下不為例。
二、火爐原則的四個特性
1、警示性:一個火爐放在那裡,熊熊火苗,告誡旁人不能輕易觸碰和跨越,自然具有威攝力。制度就是規範,也應具有警示作用,起到事前的一個約束與預防作用。
2、及時性:一個紅通通的火爐,如果你去觸碰它,你會馬上會被灼傷,而不是摸上去,等一下再感覺到熱。違背制度就會馬上得到相應的懲處,承擔相應的責任,及時性是獎懲的一個重要原則。
3、必然性:如果你去觸碰火爐,你必然會被灼傷,而不會這次碰了會灼傷,下次就不會灼傷。違背制度必然會承擔相應的後果,而不會因為時間、地點的改變而改變。
4、平等性:不管你是什麼人,一般工人也好,政府官員也好,企業老闆也好,去觸碰了火爐,都會被灼傷,火爐不會因為你是什麼人而選擇是否灼傷。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誰違反了制度,都會受到相應的懲戒。
從這四個方面來看,用火爐來比喻制度和制度的執行,倒也顯得十分貼切。換言之,對於制度建設,教育和規勸違法亂紀的社會行為確有必要,但還應與“嚴厲的懲罰”相結合,方能產生“治標”的同時、更能“治本”的效果。“教育規勸”也好,“培養守則意識”也罷,都只是寄托在“行為人能夠自覺遵守”這一點上;而嚴厲的處罰,則是強制行為人必須遵守,是對上述“行為要求”的一種必要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