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l、火炬計畫是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科委組織實施的旨在發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一項指導性計畫。作為規範火炬計畫管理的一項手段,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於1991年8月發布了關於使用火炬計畫統一標誌的公告。
2、火炬計畫標誌由“中國火炬計畫”英文名稱“China Torch Program"的三個英文字頭CTP組成,其形狀為火炬形,標準色標為BOYl00M100C20。
3、火炬計畫標誌是火炬計畫的一種無形資產,屬於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所有,該標誌已在國家商標局註冊,商標註冊證號碼為:787803號。
4、火炬計畫標誌經國家商標局批准,註冊為服務商標。為使該商標更有效地為火炬計畫實施服務,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特制定該火炬計畫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二、使用範圍
5、火炬計畫標誌僅限在火炬計畫範圍內使用,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火炬計畫歸口管理部門、國家和地方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火炬計畫項目承擔單位和有關部門。
6、標誌在與火炬計畫有關的下列各種場合使用:建築物、展覽會、會議室、旗幟、胸章、領帶、音像製品、出版物、火炬計畫項目產品。以及與火炬計畫有關的印刷物,如信箋、信封、檔案袋、檔案、報刊、名片等。
7、火炬計畫標誌使用類別分為服務屬性標誌和火炬計畫產品性質標誌。在火炬計畫項目產品上使用該標誌為產品性質標誌,在其他場合使用該標誌稱為服務屬性標誌。
三、使用許可
8、火炬計畫服務屬性標誌的使用屬於火炬計畫社會公益性質的宣傳活動,該屬性標誌在火炬計畫範圍內使用,可由單位根據需要自行決定,但必須報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備案。
9、根據火炬計畫項目區別為國家級和地方級的特點,火炬計畫項目產品性質標誌的使用亦相應區別兩級許可。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產品使用火炬計畫產品性質標誌,須得到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的許可;地方級火炬計畫項目產品使用火炬計畫產品性質標誌,須得到相應地方科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副省級城市科委)的許可,並報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備案。
10、火炬計畫標誌作為服務屬性標誌使用,原則上是無償的;作為產品性質標誌使用,原則上是有償的。
四、使用要求
11、火炬計畫標誌無論作為服務屬性標誌使用,還是作為產品性質標誌使用,都必須按照其顏色、圖案和坐標圖示準使用,尺寸可以放大或縮小。
12、火炬計畫標誌作為服務屬性標誌使用,必須有利於火炬計畫宣傳。
13、火炬計畫標誌作為產品性質標誌使用,產品必須是火炬計畫項目產品;在產品上,必須標明火炬計畫項目的級別(國家級或地方級);必須註明火炬計畫項目承擔單位。
14、使用火炬計畫標誌的產品,必須保證產品質量,嚴格按照火炬計畫項目立項標準生產銷售。對任何不能保證產品質量、達不到立項標準的產品,將撤銷其使用火炬計畫標誌的權利。
五、產權保護
15、火炬計畫標誌是火炬計畫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屬於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的一種無形資產,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16、任何超出火炬計畫範圍使用火炬計畫標誌和任何未經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或地方科委許可在產品上使用火炬計畫標誌,均屬非法行為。
17、對於任何非法使用火炬計畫標誌的行為,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和地方科委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必要時委託下屬有關部門或單位代理執行。
18、對於在使用火炬計畫服務屬性標誌中有損火炬計畫信譽和形象的行為,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及地方科委有權責令其停止使用該標誌。
六、附則
19、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必要時有權對該管理辦法進行修改、補充。以前頒布的辦法如與本管理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20、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國家科委火炬計畫辦公室,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