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雲縣審計局

(七)對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和開展計算機審計。 (九)參與審計領域和國際交流活動,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負責管理、協調、監督縣級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業務;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對縣屬施工企業進行審計;組織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主要職責

(一)承擔主管全縣審計工作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上級審計機關和縣委、縣政府的有關審計、財政經濟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擬定審計制度並監督執行。
(三)向縣人民政府、市審計局報告以及向縣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和建議。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直接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五)根據上級審計部門授權,對供電、郵電、金融、保險、菸草、石油等部、省屬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
(六)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縣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七)對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和開展計算機審計。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監督社會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參與審計領域和國際交流活動,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拆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辦經濟案件。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省、市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有關重要會議;起草和審核有關檔案、報告及管理制度;參與財經法規研究,草擬地方性審計行政措施,收集和整理財經法規,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辦理審計聽證、審計複議和行政拆訟事項;檢查審計執法情況,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編制審計工作計畫,負責審計統計和審計業務綜合考核工作;管理審計經費和固定資產,對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承擔局計算機審計方面的工作;負責審計調研、審計宣傳、審計信息、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管理、接待、安全保衛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及其人員管理,辦理局機關老幹部工作;對全縣鄉鎮審計及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二)財政金融審計科
擬定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財政局預算執行情況、縣地稅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縣金庫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縣財政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屬金融機構的資產、負責、損益情況;根據省、市審計廳、局的專項安排,負責審計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開展財政金融專項審計及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縣人大機構、縣政協機關、縣級司法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並協調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屬國有農林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負責審計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國土資源、環保、海洋與漁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農業與資源環保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對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和縣政府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進行審計監督;負責並協調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經貿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縣提供的貸款、援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和亞州開發銀行援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組織縣本級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境外企業審計;開展外資運用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管理、協調、監督縣級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業務;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對縣屬施工企業進行審計;組織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科
負責對鄉鎮黨委書記及鄉鎮長、縣屬行使正職職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及縣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和縣黨政部門副縣級黨政領導幹部、縣委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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